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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3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大厅,原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小川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其弟张天生受贿罪、偷税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人民币、罚金35万元人民币。
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查明,1998年至2003年期间,张小川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帮助重庆市多家公司承揽广电系统相关业务,以及帮助他人调动工作等方式,单独或伙同其弟张天生收受他人贿赂53万元人民币及5.7万美元。2004年,在其被查处过程中,张小川对60万余元人民币、2万余元美元以及1万余元港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同时,张小川在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明知国家法律法规,仍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成立融资小组,给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造成1000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2004年12月27日,张小川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被依法逮捕。 其弟张天生利用其与张小川的亲属关系,代为转达他人请托事项,经手收受请托人24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并告知张小川。2000年至2003年间,张天生在担任重庆瑞迪科技有限公司及另一公司负责人期间,偷税32万余元。2003年11月24日,张天生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重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4年10月20日,因涉嫌偷税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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