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 谭丽雅 孙思娅) 凭借市高院赋予的利器,昨天,在海淀法院,海淀美丽园业委会在本市率先就小区公共利益与鸿铭物业展开舌战。业委会的行为代表了小区1300多户业主的意志,而在市高院出台相关意见之前,业主想以个人名义为小区的公共利益讨说法是非常困难的。
庭审现场物业拿不出退费证据
上午9点,旁听席已经坐满了美丽园小区和其他小区前来“取经”的业主。开庭后,原告提出了物业管理收费高、虚报水泵数量乱收费等小区公共问题,而物业公司则认为业委会一直不愿意与他们签订正式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他们却还在为小区提供服务。审判中,当业委会主任陈述完不实收费后,旁听的业主们情不自禁地为他鼓掌。而当被告的律师解释说多收的部分费用已经退还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时,旁听席上响起一阵嘘声。昨天,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前准备业委会广征民意写状子
据业委会雷主任介绍,2004年7月,美丽园小区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成立之后,马上就一直存在的物业费与水泵、电梯数量不符等问题与物业公司展开交涉,但都没有结果。于是,小区于去年12月召开了第二次业主大会,900多户业主投票通过,决定由业委会再次与物业进行协调,如果不成功则提起诉讼,但是谈判中物业公司仍然坚持以前的物管收费标准。
此后,委员们召开了多次会议,一条条仔细讨论业主呼声较高的问题形成现在的诉讼请求,于今年3月正式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重要意义为小区公共利益维权
代表业委会的中济律师事务所于律师对记者说,此前在物业纠纷案件中,如果涉及业主共同利益,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提起诉讼,而在实际过程中,要把全体业主全部聚齐几乎不可能,因此,现实的操作难度把业主挡在维权大门之外。
相对来说,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却相对容易,所以业主的地位比较被动。而且因为业委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没有明示,所以在代表业主行使权利上也处于很尴尬的地位。
但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表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利益时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但是该意见并不是法律,有关业委会的地位,还期待《物权法》等法规的出台能给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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