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5日电 某些掌握公权力的机构,之所以不断以“集体”的名义违规违法,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逃避惩罚,或者给违规违法行为披上“形式合法”的外衣。似乎只要是“集体决定”的,就没有了个人的责任,个人也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获取不当利益。工人日报今日发表社论评,“集体决定”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近年来,从媒体不断披露的利用公共权力谋取小集体利益的违规违法事件看,类似通过“集体决定”实施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有某种普遍性。比如《检察日报》曾报道说,广西陆川盐务管理局私分“公款”被举报后,领导班子竟然“集体决定”烧毁证据意图逃避惩处;比如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孝感市孝南区陡岗教育学区“集体决定”,更改国家法定假日。
所有这些,都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把“集体决定”作为违规违法行为的挡箭牌。似乎只要是“集体决定”的,违规违法的也就没问题了,该处罚的也不会处罚了———如此的心态不禁让人担忧:如果每一个单位都如此行事,那么,国家的法律、党纪政纪还要不要了?
某些掌握公权力的机构,之所以不断以“集体”的名义违规违法,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逃避惩罚,或者给违规违法行为披上“形式合法”的外衣。似乎只要是“集体决定”的,就没有了个人的责任,个人也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获取不当利益。在“集体决定”的面纱下,似乎什么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可以得到合理的宽恕,都可以和上级进行解释和交涉。至于群众的利益,至于社会的公理和正义,是不在这些人考虑之列的。
出现这类现象,尽管有某些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的因素,有权力寻租的利益驱动,有职业道德滑坡的原因,但是,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监督的缺位。不断发生的这类“集体决定”事件,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惩处的同时,更应该从制度层面着手,不断加以完善。(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