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如期举办新年大型音乐会,中唱华夏演出有限公司和中国唱片总公司被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退还已付款共计80万元。此案将于7月21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003年9月23日,原告(协议甲方)与两被告(协议乙方)签定了一份《关于共同举办“东方基金之夜___2004年红色经典新年音乐会”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应于2003年12月26日举办“东方基金之夜——2004年红色经典新年音乐会”,展示甲方公司形象;甲方应在协议签字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将40万元的启动资金汇入中唱华夏演出有限公司帐户,第一次新闻发布前一周将100万元资金汇入中唱华夏演出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0日前将40万元汇入中唱华夏演出有限公司帐户,晚会结束后第二天将余款20万元汇入中唱华夏演出公司。协议中还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演唱会不能举办,乙方需按甲方已付款项的两倍退还甲方。
《合作协议》签定后,原告依约于2003年9月24日向被告提供了40万元启动资金,但被告未能如约举办“东方基金之夜——2004年红色经典新年音乐会。”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退还钱款并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两被告均借故延至今。
原告认为,《合作协议》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已于2003年9月24日向两被告提供了40万元启动资金,而被告却没有依约定履行协议,也不退还原告的资金,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者:黄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