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区的土地改革完成后,政治、经济、文化事业有了相当的发展,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得到培养,维吾尔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已经完成,建立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省级自治区的条件业已成熟。因此,1955年1月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发出《关于成立省级自治区的指示》,要求把建立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省级自治区,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并指出:建立省级自治区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提高各族人民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认识和爱国主义觉悟,加强和巩固各民族间的信任和团结,进一步发挥维吾尔族和其他各民族的积极性,促进各族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逐步共同向社会主义过渡。
党中央就新疆建立省级自治区的原则、方针、步骤作出了明确的指示。中央指出,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一项极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强调爱国主义教育,这在新疆有更为重大的实际意义;必须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要通过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更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新疆各族人民的团结合作。1955年4月,中共中央复电新疆分局,同意新疆建立省级民族区域自治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时还指示: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务必深入进行教育工作,除继续防止和克服汉族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思想残余外,亦须注意防止和克服维吾尔族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倾向。中央重申:维吾尔族是新疆地区的大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应该更加注意照顾其他少数民族,以利进一步增加新疆各民族的团结,进一步发展新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议案,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并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至此,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准备工作就绪。
1955年9月2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隆重召开;9月30日,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正式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当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高锦纯、买买提明·伊敏诺夫(维吾尔族)、帕提汗·苏古尔巴也夫(哈萨克族)当选为副主席,委员37人,有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锡伯族、达斡尔族等民族构成。1955年10月1日,乌鲁木齐各族各界群众6万多人在人民广场举行盛大集会,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这是新疆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重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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