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作为美国本土企业,他们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将外国企业挤出美国市场,这与美国近期启动的纺织品反倾销调查的操作手法如出一辙
文 / 孙雷 本刊记者 张驰
“因为被起诉的事,无论是在办公室,还是在家里,电话一个接一个,要了解情况的人多的数不过来。”当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董事长常幸无奈地说,“我这两天耳朵都要被电话磨破了。”
常幸说的是华北制药旗下的维生素C生产企业——维尔康药业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一事。
“在剑拔弩张的中美纺织品贸易纠纷中听惯了‘倾销’与‘反倾销’字眼的人们,对反垄断普遍存在着陌生的感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教授对《法人》说,“因为关于反垄断的诉讼,中国企业还是第一次面对。”
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诉讼的国内企业不只是华北制药一家,同时被起诉的还有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华源集团江山制药及东北制药,这四家企业被行业人士称为中国四大维生素C生产巨头。
他们被起诉的理由都是一样,即:自2001年12月起,他们涉嫌联合操控出口到美国及世界其他地方的维生素C价格与数量,触犯了美国的《反垄断法》,使美国当地公司蒙受损失。
操控价格?
挑起这场诉讼的是美国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Ra-nis公司、AnimalScienceProductsInc公司和马萨诸塞州布里斯托尔县一个名叫丹尼斯·奥德特的人所创办的公司。
他们在诉状中称,2001年12月河北维尔康药业等4家中国维生素C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织的会议中,达成了维生素C出口数量和价格方面的协议,故意控制产量,造成全球维生素C市场供不应求,从而抬高价格,谋求高额利润,使他们“支付了高于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购买价格”。他们在诉讼中向国内的这四家维生素生产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及其它辅助赔偿。
“美方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我们的维生素C出口价格远低于全球平均价格水平,而且2004年美国维生素C市场的价格也比全球其他市场的平均价低。”华北制药董事长常幸说这话的时候,情绪很激动。
《法人》从中国医保进出口商会西药部了解到,全球维生素C市场天下三分,即瑞士罗氏公司、德国巴斯夫公司和中国石药、东药、华药、江山等“四大企业”。2004年,全球产量近12万吨,国内这“四大企业”维生素C产量合计约为8.2万吨,约占全球产能68%。除欧盟外,美国是我国维生素C产品第二大出口市场,也是出口量最大的单个国家。
同时,《法人》注意到这样一组数字:2004年,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C平均离岸价格4.57美元/千克,比出口全球平均离岸价格4.63美元/千克还低0.06美元/千克。
“美国人在诉讼中提到了2001年12月的那次会议,更确切地说是一种通气会或者协调会,而不是什么价格和企业联盟。” 中国医保进出口商会西药部主任乔海利在接受采访时说。
乔海利认为,美国公司对那次会议作出的评价是片面的、不客观的。
东北制药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采访时,给出了他的分析判断。2001年起,全球维生素C价格一度低迷。此后,日本武田公司和瑞士罗氏公司先后退出维生素C领域,造成维生素C市场短缺,价格一路飙升。2003开始,全球维生素C价格出现高涨,使得许多已经停产的维生素C企业又恢复生产,而已有企业开始扩产,因此,价格再次回落,而这一切都是市场需求量变化所导致的,并非中国企业从中操纵。
他还认为,2004年下半年维生素C涨价很可能是此次诉讼的直接导火线。去年下半年中国出口维生素C价格上涨少许,但因为国内去年无论是原材料、能源还是运输成本都有上涨,企业若不抬价就要亏损。但我国维生素C出口价格依然低于平均水平。美国方面包括食品、化妆品和药品在内许多行业都对维生素C原料存在大量需求。“他们不能不用,用了又嫌价格高,加上美国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强,所以搞出这个诉讼。”这名高管说。
“利益之争,是国内企业遭遇反垄断诉讼的根本原因。”王晓晔对《法人》说,“起诉人作为美国本土企业,他们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将外国企业挤出美国市场,这与美国近期启动的纺织品反倾销调查的操作手法如出一辙。”
“兵来将挡”之法
“无论他们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我们都要积极应诉,否则,我们只能任人宰割,我们的市场也会被我们的竞争对手所蚕食。”常幸对记者说,“目前,我们正组织律师认真应对诉讼,相信这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在常幸说这番话的时候,华北制药已正式聘请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全力就其所受指控进行抗辩。
在采访中《法人》得知,江山制药公司也正式聘请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就反垄断诉讼的指控进行抗辩。而石家庄制药、东北制药已经完成了有关此事的法律咨询工作,准备在近期采取相应的对策。
《法人》试图就此事采访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时,得到答复是暂时还不能对此事发表任何言论。但他表示,因为美国的诉讼程序非常复杂,可能会持续几年才能判决,所以暂时不会影响中国整个维生素C市场。
但这位律师表示,反倾销的调查期限为一年到一年半,到期必须结束;而反垄断则没有具体时限,往往需要双方进行长达数年的反复举证。他提醒,由于反垄断案赔偿额非常高,对企业的伤害大大超过反倾销,因而国内相关企业需小心应对。
“无论是遭遇反倾销、还是遭遇反垄断,都说明了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大部分还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相关的预警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企业只是被动地疲于应付。”王晓晔给出了他分析。
此外,王晓晔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企业应加强联合,而不应各自为战。王晓华认为,上述企业各自聘请美国律师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消耗,企业并未意识到,如果他们能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应诉群体,效果会更好。因为这样做既能形成合力,发挥群策群力的好处,又能节省应诉成本。
王晓晔表示,企业加强联合,并不意味着他们要形成一个企业联盟,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发挥各自的优势与长处,更有利于应诉。因为,一旦美国确认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有垄断行为,那么失去美国市场的不是国内一家企业,而是全部。
发挥维生素C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是王晓晔的第二点建议。
王晓晔认为,行业协会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代言人,积极协调各个企业的需求和呼声,是其最重要的目标。行业协会也是企业之间加强联合的桥梁与纽带。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反映他们的呼声,与企业本身去呼吁,所起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因此,行业协会承担起他们应尽的责任,是国内维生素C生产企业应诉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王晓晔的第三点建议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对外贸易的风险预警机制。王晓晔以近期中国与其他国家发生的贸易纠纷来说明他的建议。我们国家现行的做法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然后解决问题。这样做的好处是能集中解决好一个问题,但不利于解决一系列的问题,还容易造成相关部门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
而一些国家和绝大部分跨国公司的做法是,预测问题,提出可行解决方案,等待问题的出现。这种做法,前期投入会多一些,但从时间准备上来说更加从容,其预警的功能也就体现在这儿。
“我们应该借鉴跨国公司的经验,逐步建立起风险预警机制,在全球贸易中学会规避风险。”王晓晔说。
资料:
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美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具有域外效力。如其中的《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明文规定适用于对外贸易。法院在1945年确立了影响原则。只要限制竞争行为对美国的贸易及市场产生了影响,不论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美国法院都有域外管辖权,可以适用美国的反垄断法。所以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国内企业,而且也适用于外国企业,只要这些企业的行为对美国国内贸易产生了限制性的影响。此后,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合法利益和国际礼让原则法院在相关判例中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只有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了重大的、直接的而且是可以预见的影响时,才会受到追究。由于美国对外国企业适用影响原则的态度十分强硬,实际执行的力度也比较大,不断导致美国与有关企业所在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出现,甚至由此而引发的政治冲突也频繁发生,美国法院也意识到他们对于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广义解释,有把美国法律强加于他国的倾向,因此1982年《域外反垄断法》修正法令记对域外效力作了相对狭义的解释。但出于维护美国国内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国内企业利益的需要,影响原则仍然会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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