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 廖明)曾由铁道部公安局统一协调指挥,兰州、济南等铁路公安局和山东、青海地方公安局协同作战破获震惊全国特大系列贩枪案——“兰州12.18”惊天枪案的46名被告人,经兰州铁路中级运输法院在甘肃、陕西两地审理宣判后,其中除第5 批被告人没有上诉外,其余4批的部分被告人分批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7日15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其中第3、4批上诉的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一、二批被告人的上诉还在审理。
该贩枪团伙从2000年开始至2003年12月,犯罪时间长达4年,涉案人员遍及7省市,达117人。 涉案人员中,在逃23人,死亡5人,实际到案89人,被起诉64人,涉及枪支135支。由于案情重大,涉案人数和涉案枪支在全国均属罕见,故法院将一案分为5案,对46名被告人进行分批审理。除其中33名被告人在兰州受审外,另有13名被告人在被羁押地宝鸡市接受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的审理。
改判内容
第3批:徐文峰仍判16年半
被告人徐文峰,是“12.18”枪案中第3批接受法庭审理的被告人之一。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其与被告人赵子强等人,分别结伙共同非法买卖、非法持有和抢劫枪支、弹药。其中,徐文峰非法买卖枪支1支、子弹6发,非法持有枪支2支、子弹20余发及抢劫枪支2支、子弹10发,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且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许文峰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一审宣判后,许文峰一人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徐文峰在上诉中称没有抢劫枪支、弹药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理由,经查虽然徐文峰否认抢劫枪支的犯罪事实,但根据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证明徐文峰抢劫枪支的犯罪事实。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第4批:处刑失重,5人改判
王琳、韩学海、王瑞涛、李寿平、徐爱平、陈黎明、王璐琦是“12.18”枪案中第4批接受审判的被告人。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徐爱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王琳、韩学海、王瑞涛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王璐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陈黎明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李寿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一审宣判后,王琳、韩学海、王瑞涛、李寿平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王琳等4名上诉人及被告人徐爱平的处刑失重。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一审法院对王璐琦、陈黎明定罪处刑部分,撤销对徐爱平、王琳等人的处刑部分。对王琳、韩学海、王瑞涛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改判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对李寿平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对徐爱平以非法买卖和持有枪支、弹药罪,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本报记者 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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