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系列评论】
法的精神
之党国英专栏
农村发展目前面临一些深层次矛盾,有人希望通过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来深化农村改革,特别是深化土地关系的改革。但是,目前这个《物权法(草案)》在规范农村经济关系方面并没有多少突破和创意,只是照搬了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让人有些遗憾。
然而,《物权法(草案)》有一个亮点——关于“共有”的第八章。按照这一章的条款来处理农村土地关系问题,我们可能找到一条出路。
按目前的实际,农村“集体所有权”在经济理论和法理上是很难说清楚的一个东西,过去,我们笼统地把它看做是“公有制”的一个形式,仍然说不清它的意义。但是,从农村集体经济当初产生的实际情形看,它是《物权法(草案)》中所讲的“共有”所有权,而且是“按份共有”所有权。当初实行“合作化”,讲的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社土地的多少对收益分配有影响。这是一种典型的“按份共有”所有权。
后来这个“按份共有”所有权在实践中发生了变化。首先,在合作化的操作中对农民实行强制是普遍现象,“共有”所有权的选择不是多数农民的主动要求。其次,退社自由实际上并未实行,农民不能将土地从“集体”中带出而变成私人业主。如果农民要退出,他必须放弃土地。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说,只要农民变为城市居民,他必须放弃土地。第三,集体经济的“按份共有”也逐渐变成了“共同共有”,甚至在公权难以监督的情况下,集体经济所有权很容易变成“实际控制者所有权”,也即少数村干部的所有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现有的法律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关系的变化,现在有了《物权法(草案)》关于共有产权的规定,就给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提供了一个出路。我们有理由把现行集体所有制当做“按份共有”产权来处理。《物权法(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按这个规定,现在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可以要求退出集体经济,并将土地带走,成为独立经营的农民。
由《物权法(草案)》提供的可能,我们可以让农民自己决定是否维持本社区的共有产权制度,是否退出农村集体经济。当然,农村也会产生新的共有产权制度,包括各种各样的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但由农民自愿建立的这一类共有产权制度不会发生在直接农业生产领域,而只会发生在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和加工的领域。
如果按照《物权法(草案)》关于共有产权解除的法律规定来改革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承包制改革的难题也不复存在了。因为与承包制相关的物权被叫做“用益权”,它的产权强度要弱于私人产权。农村集体经济若按照关于共有产权解体的条款而解体,产生出独立的私人农业经营者,承包制也就瓦解了。
遗憾的是,目前《物权法(草案)》没有明确把集体所有权看做“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我以为,在《物权法》的修改中,应明确把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形式界定为“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
毫无疑问,上面提到的改革将对农村利益关系产生很大影响,甚至会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产生影响。但我以为,积极影响是主要的、长远的。这样的改革将会带来我们未曾遇到过的许多问题,但最不需要害怕的是所谓农民卖地、土地迅速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最近在农村的调查让我说这个话时更有信心。
(作者系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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