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毛梓林 通讯员吴莹)8年前,柳州市连塘路一出租房内发生惨案,歹徒将一名熟睡的女青年杀害后实施了奸尸。歹徒在作案现场留下的两枚指纹,在事隔8年后成为破案的线索和依据,该案的元凶为现年42岁的贺柳德。这是柳州市中级法院在罪犯零口供的情况下,成功审理查明并定罪判刑的一起命案。
去年12月,柳州男子贺柳德涉嫌犯罪,被南宁市公安机关抓获审查。当时,广西公安系统的罪犯指纹档案库刚刚联网不久,南宁刑警通过网络指纹比对,发现柳州市8年前一起命案现场留下的两个指纹和贺柳德吻合,遂将贺移交柳州警方侦查处理。因为涉及死者隐私,今年6月21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8年前的疑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贺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死者的父母在民事部分索要29万余元的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而贺柳德在法庭上翻供,声称之前的供述是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自己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否认杀人、强奸尸体。
公诉机关当庭举证,1997年8月24日,案发时,死者的尸体经过法医鉴定,是先杀后奸,当时房门的门锁完好并被反锁着,房间的窗口距离地面4米,原来齐全的铁条被人抽掉了一根,在窗边的下水道管上提取了两个指纹,证明是贺的右手拇指和左手中指所遗留。公诉机关还当庭播放了公安机关录制的审讯录象。录象中,贺在做有罪供述时神态自然、表情放松,不仅讯问中没有出现逼供情形,贺自己也在录象中表示自己没有遭受逼供。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贺是柳州市人,小学毕业后没有继续读书,染上偷盗的恶习,曾先后因为盗窃被法院判刑。1997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他经过连塘路时,发现一间二楼的房内亮着微微的灯光,凭他多年做贼的经验,这种时候屋内如果灯光大亮,表明人还没有睡觉,但是亮着微弱的灯光,主人应该是一个胆小的人。他于是从外墙的下水管攀爬上二楼的窗口,撬开一根铁条窜进屋内,当时屋主正在熟睡,他偷得现金100元和银戒指2枚后,准备离开时,发现屋主是一个女青年,只穿内衣睡在床上,顿生邪念,上前奸淫。不料对方惊醒高声呼喊。贺害怕被人发现,用窗口拆下的铁条猛击对方头部十多下,用刀戳向她的脖子,导致女青年当场死亡。贺用被子盖住死者头部,对尸体实施了奸淫方从原路逃离。
日前,这起历经8年的疑案终于审结。柳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贺在实施奸淫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属于奸尸,不存在对被害人的性侵害,不宜定强奸罪,此情节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对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另外,案件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之前,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依法判处贺柳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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