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9日电 《检察日报》今日刊文对“卖官书记”马德的前任、黑龙江省绥化原地委书记、黑龙江省人事厅原厅长赵洪彦腐败案进行了披露。
任职绥化地委书记“卖官”收了58万元
1995年12月,51岁的赵洪彦走上了绥化地区地委书记的岗位。上任没多久,他就被金钱击昏了头脑。1996年7月,时任绥化市水利工程处处长的宫某(另案处理)为了由副处级提升为正处级,多次找到赵让其给予关照,并如愿以偿。为了表示感谢,宫某送给赵洪彦3万余元人民币。这3万元“感谢费”只是赵在绥化“卖官”活动的一次热身而已。
199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时任某县县委副书记的李某为了得到提拔和重用,送给赵10万元人民币,同年7月,他即被提拔为绥棱县县长。同年三四月间,某市副市长汪某(另案处理)为了当上市委常委,专程来到赵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家中,送给他的妻子10万元人民币。同年下半年,汪某又送给赵20万元人民币。1999年6月,汪某如愿当上了该市市委常委。
1998年至1999年,某县县委副书记舒某因与该县县委书记不和,为了得到赵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赵人民币15万元。因此,在该县领导班子调整时,舒某的职位没有变动,得以继续任职。
据检察机关指控,自1995年至2000年2月,赵在任绥化地委书记期间,共收受贿赂6笔,合计人民币58万元。
任职人事厅厅长受贿充当“保护伞”
2000年2月,赵洪彦调任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到了新的岗位,赵并没有收手,自2000年2月到2002年8月间,他先后5次收受黑龙江省人事厅下属的某房屋开发公司经理姜某(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19万元、美元1万元。
为了拉近和赵的关系,姜某不放过任何一个送钱的机会。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姜某在赵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5万元。2001年三四月间,得知赵要到无锡开会的消息后,姜某又来到他的办公室送了5万元人民币。200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得知赵要到美国考察的姜某又送给他1万美元。此外,2002年春节,姜某还给赵送了1万元“过节费”。同年四五月,在得知赵分到一套房子后,姜又送去了8万元装修款。
收受姜某的贿赂后,赵洪彦便充当起了姜某的靠山和“保护伞”。2001年,在该房屋开发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土地纠纷时,赵出面找关系为该公司争得了土地使用权。2002年4月,在该公司进行体制改革时,他又“做主”将中层干部的使用权下放给了该公司。(陈宝琨、牛兴华、付艳梅)
去年7月12日,赵洪彦被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被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1995年12月至2002年8月,赵在任绥化地区地委书记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1笔计人民币85万余元,另有298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赵洪彦”,共找到
3,956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