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二届人大次会议昨天初审《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禁放改限放引来几大争议
昨天上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禁放将要改限放早已被公众所了解,这次有几个过去没提过的争议问题被提了出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主要包括:1.法规名称可能将修改;2.禁止未成年人单独玩鞭炮;3.个人违法燃放爆竹罚款数提高1.5倍。
法规名称可能将修改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刚说,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反复研究,提出了部分具体修改意见。
他说,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技术规范,这项法规的名称应该叫“规定”,不应叫“条例”,而且1993年禁放法规的名称就叫“规定”,为了保持连续性,建议将法规名称改为《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同时,《草案》只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但没有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这不利于政府各职能部门执法,也不利于群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建议增加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城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公安机关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
14岁以下玩鞭炮者须有人陪
郑刚说,据统计,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引发的伤人、火灾等事故的人群当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很高。因此,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应当全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燃放行为进行规范,尽可能避免伤人、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建议增加“14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人看护下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际上,增加的这条可解读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准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单独燃放烟花爆竹。
允许燃放爆竹应由警方公布
郑刚说,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草案没有规定北京具体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这不便于市民选择、购买和燃放合格的烟花爆竹,也不能有效控制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流入北京。建议增加一条,强调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允许在北京销售烟花爆竹的规格、品种,并予以明示、公布。
建议增加的这条是:“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确定允许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由公安机关向全市公告。前款规定以外的烟花爆竹,在本市范围内禁止运输、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燃放爆竹罚款数提高1.5倍
草案规定对违法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罚款的起始数额太低,建议将20元提高到50元。即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张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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