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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聋又哑的人,简称聋哑人,是指丧失听觉能力和口头语文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处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同时要从宽处罚,这主要是因为又聋又哑的人虽然生理残疾,但精神是健全的,并不会因自身残疾而完全丧失了分辨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所以对此类人犯罪的处理前 提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他们毕竟与健康的正常人不同,其生理上的障碍给他们接受教育、智力开发以及对世界事物的认识和理解造成一定的困难,所以对聋哑人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状
据警方统计,当前聋哑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已由原来的单一犯罪,演变成了团伙犯罪,并趋于职业化。
一是利用因特网、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案。聋哑人团伙作案时,用手机短信发出指令,如太原市营盘派出所抓获的聋哑人飞车抢夺团伙,每人都配有一部手机,设置成振动响铃挂在左胳臂上传达指令,速度比常人快得多。此团伙间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作案时相当默契,他们间一个眼神,一个手势,可能使侦查人员抓捕及审查工作前功尽弃。
二是利用未成年人作案。
主要通过网络及信息,对未成年人、聋哑人进行跨区域拐卖、诱骗,然后对其培训、控制、胁迫其犯罪。
据被拐至上海解救回来的哑女解某回忆,到了上海,她们才知道所谓的发财门道竟然是行窃。可是到了那里,她们便身不由己,只得乖乖地听从安排。起先,头儿安排这些新来的人先进行行窃训练,向她们传授行窃方法与技巧,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后,发给她们每人100元,让她们相互偷窃,看谁能够在别人未发觉的情况下顺利得手,如取得成功,那么便算出师可正式出门挣钱了。在被拐的41天里,解某在头儿指派的人跟随下,被逼采取掏包,拎包等方式共盗窃12次,窃得人民币2.13万元,这些钱全部上缴给头儿,而头儿发给她23元的零花钱。
三是作案类型大多以侵害财产为目的。主要是偷窃、抢劫、开车门、拎包。
据太原市营盘派出所抓获的一团伙交待,从2003年组建至抓获,以两辆摩托车为作案工具,4人相互配合,疯狂对路人及骑自行车的单身女性进行抢夺约100多起,抢夺女式挎包100多只,其中仅手机有90多部。此团伙一年来,日益猖獗,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险。
四是作案团伙化、公司化、职业化。作案时分工明确,赃物统一掌握,统一分配,平时生活及作案成本统一支出。营盘派出所抓获的四人团伙中,有严密的组织规定,抢夺来的赃物必须交给“老大”闫二平,其他人不得查看和过问包内的钱物。闫二平只把现金和手机留下,其余银行卡等物一律扔掉,随后闫二平到大南门将手机销赃,年底分红。
分析
透视聋哑人犯罪,形成畸形职业,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理缺陷导致就业无门。
由于是聋哑人,他们本身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生活来源。有的在走上犯罪之路前,曾多处谋职,但人家一见是个哑巴,一概拒之门外。有的本来就是个游手好闲的混混,无事可做,与一些有劣迹的遇到一起,一拍即合。还有的本来靠给人家打短工勉强糊口,听说出来能挣大钱,就跟出来,结果误入歧途。
第二,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
由于就业、婚姻等实际问题,加之少数人对聋哑人人格上的不尊重,使他们对前途悲观失望,对社会产生一种报复心理,靠行窃,靠抢来发泄不满,满足私欲。盗抢得来的钱财,他们就吃、喝、嫖、赌,大肆挥霍,归案后,抵制讯问,对抗侦查,拒不认罪。
第三,处理不当,使其有恃无恐。
据有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也经常“翻船”或被失主当场拿住,但基本上没有将他们投入监劳,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被害人当场把他们抓住,一看是哑巴,出于同情就放了。有的公安人员也认为办这类案件需借助聋哑语的老师当翻译,感到程序上太麻烦,证据难取,也轻易将他们放了。
办法
聋哑人本是弱势群体,对已经犯了罪的人司法机关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仅此是不够的,社会各界应当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这些残疾人误入歧途。春晚21位聋哑姑娘献给全国人民的舞蹈《千手观音》引发了无数赞叹,这证明无声世界也精彩,证明残疾人完全有能力在社会上自强、自立,全社会都应该更加关心和帮助聋哑人等残疾群体。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社会还是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要立足于教育挽救,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残联会和基层派出所建立帮教组织,对这些重点人进行帮教,同时对残疾人犯罪不能以同情代替法律,放任不管,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予以追究。
聋哑人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惩罚只是作为一种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最终目的。除了家庭、学校对他们的亲情化感化教育外,政府和社会要建立保障体系和关爱环境,保证聋哑人的就业率,让聋哑人享受正常人所能获得的社会保障福利,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尊重、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
太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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