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陀区(上海)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04年8月,普陀公安分局向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起犯罪嫌疑人顾生挪用资金案,认定犯罪嫌疑人顾生系上海高鑫铜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专职白银交易。同年11月,利用其为高鑫公司向上海昌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订购150万元白银之机,将该笔货款挪用至其在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的帐户上用于弥补亏损。之后,顾生向上海玉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暂借1吨白银用于高鑫公司的出口贸易。2004年2月,顾生又利用为公司向常州武进庙桥第二化工有限公司订购白银之机,再次挪用其中189万元的1吨白银用于归还所欠玉乾公司的白银,其余货款除有170余万元归还高鑫公司外,高鑫公司再无收到任何货款和货物。
另外,2004年3月,犯罪嫌疑人顾生让常州武进庙桥第二化工有限公司为高鑫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价税合计4608000元,并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669538.48元,故犯罪嫌疑人顾生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04年12月,区公安分局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将该案撤回起诉,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近日,区公安分局追加罪名,以犯罪嫌疑人顾生涉嫌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再次审查,顾生归还所欠玉乾公司的1吨白银,是由常州武进庙桥第二化工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89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顾生由高鑫公司入账的,因而高鑫公司的帐面已做平,顾生实际是侵占了高鑫公司的资金,故认定犯罪嫌疑人顾生涉嫌挪用资金罪存在不妥,应当变更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叶静通讯员 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