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妇女案被警察染上“黄色”印记———一民警让被害人将强奸说成是卖淫嫖娼。葫芦岛市一民警为犯罪嫌疑人制造“黄色盾牌”被开除,并被法院判刑。
——俩强奸犯逍遥法外3年
根据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介绍和法院的判决书,记者还原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0年10月1日,一名女子到龙港公安分局西街派出所报案,说自己被两名男子强奸。
根据报案女子陈述的案发地点,案件应该由东街派出所管辖,西街派出所民警带着报案女子来到了东街派出所。
东街派出所值班民警是冯景伦。强奸犯罪嫌疑人张亮、薛雷宇通过中间人找到了冯景伦,请求冯景伦做被害人工作,改变陈述。
冯景伦先打电话给被害人,让她把强奸改成卖淫嫖娼,被害人不同意。于是冯景伦第二次给被害人打电话,将被害人约到街上,给其2000元钱,让其离开葫芦岛。
就这样,张亮和薛雷宇逍遥法外3年之久。2003年8月,张亮和薛雷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办案机关找到强奸案被害人,被害人才说出冯景伦曾经给她2000元钱,让她改变口供的事。
2004年1月,张亮和薛雷宇被龙港区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
——民警被判刑并被开除
张亮和薛雷宇被判刑后,龙港区检察院对冯景伦立案侦查。
2004年3月19日,冯景伦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冯景伦被龙港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10月25日,冯景伦被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罪名是徇私枉法罪。
今年3月,葫芦岛市决定对冯景伦处以行政开除处分。
——法院:民警徇私枉法
冯景伦认为自己冤屈,遂进行申诉。
冯景伦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是,自己不是张亮、薛雷宇强奸案件的办案人,自己只是一个户籍民警,达不到让犯罪分子不受追究的目的;第二个理由是没给被害人打电话也没给被害人2000元钱让其走;第三个理由是没给被害人作过笔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说,冯景伦并不冤,判处冯景伦有罪是依法进行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强奸案被害人的证词,证明冯景伦确实给过她2000元钱,将她赶走。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和观点,认为冯景伦对犯罪嫌疑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作者:陈军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被害人”,共找到
207,899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