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王萍/实习生傅龙玉
本报讯今年9月份起,福州、南平、厦门、泉州四市,将率先在我省实行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就诊“一卡通”试点,医保参保人员只需持医保卡,就可在四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年底前,全省九个设区市全面实施。
据省医保中心介绍,全省310万医保参保人员中,异地工作和安置的人员有近10万人,年内还将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避免异地医疗费用报销的繁琐过程,也杜绝了虚报、伪造医疗费用的行为。
此外,我省年内还将实现用银行卡代替就诊卡,所有患者(包括参保与非参保患者)以个人银行卡账户,直接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无需缴纳就诊预缴金。
医保卡补卡立等可取
本报讯 即日起,参保人员医保卡丢失补卡可以立等可取了,这是省医保中心最近出台的便民新举措。
据悉,参保人员如在法定节日期间不慎遗失(或被盗)社会保障卡,可在第一时间挂电话至0591-87547692或0591-87547702进行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本人卡号(身份证号)、姓名及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并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补办挂失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医保机构电话公开
省医保中心0591-87603808;福州市医保中心0591-87802528;厦门市医保中心0592-12333;宁德市医保中心0593-2822593;莆田市医保中心0594-2696671;泉州市医保中心0595-22104966;漳州市医保中心0596-2031129;龙岩市医保中心0597-2239465;三明市医保中心0598-8246493;南平市医保中心0599-8847089。
上半年省级医保部分定点医院次均医疗费用(具体请见本报A6版)
四大因素造成医保费用猛涨
本报讯省级医保上半年总体运行良好,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但由于次均医疗费用高,医疗总费用上涨过快。昨日,省医保中心在通报会上指出,由于退休职工比例增高,医保目录扩大等,导致医保基金面临更大的压力。
据悉,针对存在的问题,省级医保下半年将重点开展基金支出稽核行动,规范医疗行为,解决“看病贵”;推动医保新目录使用,完善相关管理。
次均费用过高抗生素滥用严重
其一,老年人口增加导致医保基金压力大。目前,省级医保参保人员中有23%为退休人员,上半年,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是在职人员的3.7倍。此外,我省医保实行的是退休人员不缴保费,且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高于在职人员政策,从而使50%左右的医保基金进入个人账户,远高于国家设定的30%控制线。
其二,次均费用高等问题仍旧突出。省级医保的医疗费用名列全国前茅。今年上半年,住院医疗费用在往年高水平的基础上又上升21%。其中统筹基金支付达百万以上的有8家:省立医院、协和医院、附一医院、福州总院、省人民医院、省二医院、省肿瘤医院和省级机关医院。其医疗费用占全部统筹基金支出的85%弱。
其三,不规范医疗行为多。主要表现在抗菌素滥用现象严重;营养性辅助用药使用适应症太宽,比如有些医院动不动就开脂肪乳和氨基酸,将其当成万能的药物;门诊重复开药;大型仪器检查过多。一些小诊所接诊不写医疗文书,发药不开处方等现象,造成管理漏洞和医疗安全隐患。
另外,医疗欺诈行为仍时有发生。今年一季度,省医保中心共稽核出违规医疗费用100多万元(二季度稽核尚未完成)。口腔科治疗是医疗欺诈行为的重灾地。一患者做烤瓷牙4颗,共计1200元全部串换成翻瓣治疗项目收费。有的医院将洗肠项目串换成灌肠治疗收费。定点零售药店串换售药现象较为普遍,更为甚者,将化妆品、日用品等串换成医保OTC药品出售,社会保障卡成了百货消费卡。
其四,医保目录与价格调整,也使得基金支出增加。
医疗费用超10%书面预警通知
为实现医疗费用“零增长”,省医保中心决定从下半年开始,通过新闻媒体,每两个月公布一次定点机构次均费用及医疗总费用增长情况。
对医疗费用、次均费用等超10%的定点机构发出书面预警通知;对超过定额标准的门诊费用,按协议规定不予支付;对超过定额标准10%以上的住院费用,在年终总结算时扣减50%。
定点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也将与各定点机构次均费用、医疗总费用增长挂钩。
八大热点一一解答
本报讯 昨天,省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 采访,对8项医保热点难点问题逐一作出答复。
问:未参保的破产、关闭、解散、拍卖、撤销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省医保中心: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规定参保范围,医保启动实施前已破产、关闭、解散、拍卖、撤销的单位,其退休人员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补足25年外,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时还应按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问:未按时参保缴费单位如何补缴?
省医保中心:对于2001年1月1日前已成立的省、部属驻榕用人单位,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正式发出通知要求参保,并多次做工作后,目前仍不参保缴费的,新参保时必须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交从第一次发出参保通知书当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目前尚未参保单位,应在通知下达后3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参保。逾期不办理的,医保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交从2001年1月1日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改实施后新成立的单位,应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交自成立之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通知下达后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成立后3个月内,到省医保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参保时,一次性补交自成立当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新成立的民办高校职工如何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省医保中心: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会保险局和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经办的民办高校职工,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问:退职人员如何参保?
省医保中心: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省本级参保单位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作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退职人员,目前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10年的,应以本省本级上年度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问:由外统筹地区调入人员缴费年限及退休待遇问题?
省医保中心:从2005年1月1日起,凡从外统筹地区调入省本级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在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应补足25年。其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的,还应以省本级上年度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
省医保中心:对于医保启动实施前,已经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愿意的,可按《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问:困难企业职工如何参保?
省医保中心:无力缴费的参保困难企业,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允许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参保时退休人员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应补足25年外,其实际缴费不满十年的,还应以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以个人身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在职职工允许以个人身份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问:判刑人员接续医保问题?
省医保中心: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缴费年限。刑满释放后,凭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可接续服刑前的医保缴费年限。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补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