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个被拆的遗址会是哪个
78岁的辽宁省九一八战争研究会名誉会长张一波老人,一生都在研究日本的侵华战争。闻知沈阳北大营最后的遗迹被拆后,连忙跑到现场,面对一片残砖断瓦,他泪流满面。
就在今年5月19日,北大营最后的历史遗迹———一间保存完好的马厩,在铲车和抓钩机的轰鸣声中被拆除了,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个占地16万平方米的汽车项目。
据史料记载,北大营是1931年9月18日夜,东北军74旅在不抵抗政策之下,奋起抵抗侵华日军的地方。
张一波介绍说:“北大营是日军侵华的重要见证。如今记录国耻的遗址被拆,如何做到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呢?”
从媒体有限的报道中不难发现,抗战遗址被损毁或者濒于损毁的事情并不只发生在沈阳。
长期为日本人所占领的江苏省徐州市,有一处非常有名的当年日军关押中国人的地下水牢,现已被列入拆迁规划,很快将不复存在。
江苏省南京市“亚洲第一慰安所”遗址———利济巷2号,去年也曾爆出可能被拆迁的消息。
上海市闸北区“八百壮士”坚守的四行仓库,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商场,被多家单位使用。
而在广西,昆仑山抗日阵亡将士墓被推平种上了果树……
部分遗址不是文物保护单位
徐州市铜山第二招待所所长卞显周担忧地说,徐州没有留下其它的抗战时期的代表性纪念遗址。一旦水牢不复存在,毁去的不仅仅是一间房子、一件物品,而是一段历史,这是令人心痛的。
负责拆除南京利济巷的白下区拆迁办一位工作人员说:“我们知道这里在抗战时期是‘慰安所’,但是解放后这里就成了普通市民的居住地,现在已经非常破旧,临街的房子也都被改成了门面房,已经完全失去了民国建筑原有的特征;此外在规划拆迁之前,这里也没有得到过任何特别的保护。”
记者调查发现,不管是拆除还是占用抗战历史遗址,起因大都是为搞商业开发。
据日军侵华罪证民间收藏家詹洪阁介绍,这些被拆或将要被拆的抗战遗址有一个共同点:不是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文物保护部门的足够重视。比如,侵华日军投降签字仪式举行地———南京的原中央军校大礼堂,目前尚未列入任何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因而不在文物法的保护范围内。
北大营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文体局局长李坚告诉记者,政府并不是不想保护北大营遗迹,主要因为北大营已经不存在了,也就没有把它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范畴。
正因为不是文物保护单位,南京利济巷2号尽管被认为是亚洲最大、保存最完好的“慰安所”,有关部门在规划该地区拆迁范围时还是把它也包括在内。
今年年初,沈阳市二战盟军战俘营原址的围墙被当做违章建筑拆除了。沈阳市文物局有关人员表示,战俘营围墙没有纳入保护范围,因为当初认定时,墙体埋没在违建房中没有被发现。
记者从南京市文化局文物处了解到,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首先需要由发现人向文物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文物部门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并根据其价值的大小确定为某一级文保单位,然后向社会公布,按文物法进行保护;如果不能被认定为文物,文物部门也会出具相关的说明。但由于一些被拆的抗战遗址一直都没有申报过,因此不可能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加以保护。
是不是文物不在时间长短
“一提到文物,人们自然就会想到古代的东西,这是一种误解。”上海师范大学历史学系主任苏智良教授反对那种认为抗日战争遗址因为距今时间近所以文物价值就相对较低的观点。他举例说,联合国将波兰奥斯威辛集中营列为“警世性世界文化遗产”,供人类反省战争,更好地走向未来,“永久地长期保留它们是当代人的责任,因为它们是人类的共同财产”。
中国抗日战争史研究会副会长林治波也认为,文物的价值不能以时间长短来认定,同时,民族发展需要记录,一种是记录光荣的,一种是记录耻辱的,后者激励民族发奋图强。他认为,历史遗址不可能再生,毁灭一个就少一个历史见证。
如何保护各方支招
但是并非每个抗战文物和遗址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这又该如何保护呢?
抗战文物民间收藏家詹洪阁认为,“发展经济不一定影响保护遗址,保护遗址也不会妨碍城市建设。”比如,北大营的残存遗迹仅几十平方米,在16万平方米的汽车项目中占地微不足道,如果规划上稍稍改动一下,既能留下遗址,又不影响开发商的收益。
“要客观地有所取舍地保护———保留其影响大的、有极高价值的”,曾参与南京利济巷2号专家听证会的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孟国祥教授说。
这种思路在辽宁省“万人坑”遗址如何保护的探讨中已经有所体现。许多专家指出,对辽宁境内34处“万人坑”遗址,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都保护起来,应当根据历史和现实的需要,明确选择两到三处交通比较便利、保存相对完好的遗址,分别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其他遗址内有价值的史料可抢救性地制作一些图片、光盘,珍贵遗骨可转移陈列,都纳入到这两到三处重点遗址之内,对内对外开放。
中国抗日战争史研究会副会长林治波认为,抗战文物和遗址具有比较分散的特点,建设抗战博物馆、纪念馆效果不一定就好。他建议就地而安,让这些展品分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使普通百姓更容易看到。“在我看来,爱国主义教育需要日常化”。
立法只是保护的一种方法
不久前,从重庆市传来一个消息,在提交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中,首次将抗战遗址纳入文物保护法规。该市266处之前未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抗战遗址,有望正式成为文物,享受文物保护级别和待遇。一些文物保护专家认为,这种做法非常好,值得推广。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认为,要不要专门立法保护抗战遗址,不能一概而论。
他说,对土地和一些有重要文化历史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可用3种方式保护,即市场方式、政府方式和非营利社会公共组织的方式。抗战遗址非常多,应该说都有社会公共意义,但程度不一样,是不是达到由政府出面保护,是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如果用市场方式保护,不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民事法律操作就行了,没有经济价值的就可以拆。
如果用政府方式保护,倒是可以考虑用立法形式。政府工作的出发点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人来界定。政府可以自己提议通过立法来界定某一个领域的问题是否具有社会公共性质,或者是不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公正体系或社会秩序,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政府可以不管。
于安不主张只要有社会价值就都要政府来管,如果都这样的话,政府的职能将过于强大,既容易把这件事做好,也容易把它做坏。
他认为,在抗战遗址保护上,非营利社会公共组织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由各地的抗战协会、历史研究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出面,募集社会基金进行保护。(王永超 记者 霍仕明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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