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奎 通讯员 郭京霞)虽然只是一名金融机构的普通业务员,宋丈艾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贷款用途、私刻国家机关部门印章和负责人名章、伪造金融票证等手段,贪污和挪用公款一亿余元,给国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宋丈艾共计作案20起,贪污、挪用公款总共超过一亿元。被挪用的款项于案发前归还7510万元,尚有749.6万元未归还。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上午9时,宋丈艾被北京市一中院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依法执行死刑。
曾自称京城首富的48岁的宋丈艾今天穿着一件崭新的白色衬衫。被执行死刑前,他显得非常平静,仍在辩称自己并没有贪污。
当记者询问其遗言时,宋丈艾迟疑了一下说:“我希望儿子好好学习,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案情回放
宋丈艾今年48岁, 出生于湖南衡阳,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
1986年10月,宋丈艾到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任业务员。
1992年至1997年间,宋丈艾先后开设并控制了京华实业总公司等5家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开立的7个账号。宋丈艾向公司隐瞒这些账号由自己控制并使用的事实,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贷款用途的手段,自己经办向上述单位的贷款并将贷款直接打入这些账号里,或者是予以侵吞,或者是用于投资房地产,或者炒股,或者转借给“可靠的人”挣利息差。
1997年2月、4月,宋丈艾从华融公司财务领取共计人民币2800万元的转账支票3张,并将该支票私自以条财司的名义存入其他银行。后其私刻了条财司的财务章、人名章,分5次将2800万元骗出,全部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内。
1999年6月16日,宋丈艾在广州被抓获。
2003年10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宋丈艾死刑。
2004年8月,北京市高院驳回宋丈艾上诉,维持原判。
身穿崭新白色衬衫的宋丈艾上午被依法执行死刑摄/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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