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走街串巷“收破烂的”现在也要持证上岗了。17日,北京80名旧货从业人员正式获得了上岗从业证书,使自己有了工作“户口”。据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旧货业协会等部门联合给该批旧货从业人员颁发的证书,既是北京首批,也是全国首批。(7月18日《新京报》)
据有关负责人称,实施这一制度,不仅方便查询核实身份,还有利于对旧货交易中出现欺诈现象进行投诉。
对“破烂王”实行上岗许可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笔者委实不敢苟同:行业协会擅自设立从业资格许可是否涉嫌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是否意味着行政许可的“行业化”和“社会化”?“破烂王”上岗证书本质上是一种从业资格许可,民间行业协会有权设定这种许可吗?同时,有无必要对“破烂王”进行考试培训,发放从业证书?
首先,在什么条件下、对什么事项实施许可,如何实施许可,它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只能对本组织或行业内部成员进行自律性管理,无权设立准入门槛,因此也就无权对特定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许可。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旧货业协会等部门联合实行的旧货从业人员上岗许可证制度,则是一种典型的从业资格许可,应属行政许可范畴。它的设定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件,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授权之前,民间行业协会和商会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其次,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看,对走街串巷的“收破烂的”根本无需实施从业资格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才可以设定“资格”许可,而旧货回收行业显然不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破烂王”也并非“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因此设定资格许可的条件没有任何一项适合于“破烂王”,对“破烂王”兴师动众进行培训考试,颁发从业人员上岗许可证是违背我国行政许可法基本精神的。
即使退一万步讲,需要对“破烂王”实行上岗许可制度,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即使是规章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只能设定临时行政许可。相关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起草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虽已经报送国务院,但还远未成为行政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旧货业协会等部门提前实施上岗许可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违法行为。
从现实来看,对那些走街串巷的“破烂王”设立准入门槛,对规范旧货交易并无多大益处。一方面,普通市民向“破烂王”出售的物品一般都价值不大,多当作垃圾处理,因此市民们并不在乎作价时是否公平合理,更不会为“贱卖”而起争执,所以多数市民在处理破烂时,并不在乎“破烂王”的从业资质,更不会去问是否有上岗证。从这个意义上讲,旧货从业人员上岗许可证无法真正成为“破烂王”的从业门槛。
在行政管理领域大力削减行政审批,给社会和企业“松绑”的同时,一些行业协会却把这些权力据为己有,变相设立行政许可,这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业化”,是对公民权利的截留,也是行业组织权力膨胀的表现,违背社会发展要求,很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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