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7月22日电(郜征、余洁敏)安徽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财政所干部王良鹏2003年8月3日乘坐客车回乡途中遇到车祸,被送入肥东县医院就诊,突遇停电。2个半小时后,王良鹏在医院死亡。他的父母以医院治疗不力为由,将肥东县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120万元。此案日前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
原告在诉状中称,王良鹏当天16时30分左右发生车祸,15分钟后被送到肥东县医院,此时医院已停电。17时30分左右,医生才对其进行腿部外伤检查,之后点着蜡烛照明为其清洗伤口、包扎、打石膏达一个半小时。在此过程中,王良鹏一度休克,医生说是正常现象。18时40分,王良鹏出现严重休克状况,但医院仍未给其输血、输氧。对于王良鹏父母提出的转院要求,医院也没有同意。19时后医院来了电,刚做完CT颅脑检查,王良鹏再次严重休克,在抢救室中再也没睁开眼睛,死亡时间是20时15分。
王良鹏的父亲王贤芝在法庭上说,医院应该会提前收到停电通知,而在停电后无治疗条件的情况下,应将病人转院,但是医院却不同意。医院代理人对停电的描述是:17时停电,19时后来电。代理人称,医院确实没有收到停电通知。停电后,无法进行配血等操作,影响了输血。医院曾给王良鹏输了代血浆,起到了一定的输血作用。审判长当庭询问,医院的应急发电机为何没有发电?院方的解释是发电机在改修无法发电。
对王良鹏在送到医院近一个小时后才得到救治的问题,医院代理人称是因为同时送去的车祸伤者比他的情况危急,而且医生已经简单给王良鹏检查处理过,认为他的情况比较稳定。
2004年5月13日,合肥市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为医院的救治行为存在3项过失:未能及时发现存在腹膜后大量出血的可能;在实施输液等抗休克措施无明显效果的情况下,未能认识大量失血是休克的主要原因,因而未能及时加输全血,错过了有可能阻止病情恶化的机会;未能及时将已十分危重的病情告知家属。鉴定结论是,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20%)。王贤芝不服,提请省医学会鉴定。2004年11月11日,省医学会出具了鉴定书,认为医院对伤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在已发生明显休克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抗休克救治措施,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机,判定医院负主要责任。
对于鉴定,肥东县医院持有异议。其代理人在法庭上说,鉴定是在事后非常冷静的情况下作出的,而在停电时有很多伤员的情况下,医生很难迅速作出准确的判断。王良鹏在后来的治疗过程中出现腹膜后出血症状,这属于隐性的不确定的病情,不易察觉,再加上当时停电,影响了正常救治程序的进行,该案不构成医疗事故。王贤芝反驳说,他为此事咨询过北京、上海的医学专家,腹膜后出血如果及时输血救治,有50%的治愈几率,但医院却没有及时输血,也不同意转院,耽误了治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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