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0月起实施
半年未住取消廉租房资格
申请廉租房15日内获答复
本报讯 (记者 崔鲸涛)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将会被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日前,建设部、民政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接到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提交申请廉租房材料后15日内将拿到结果。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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