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齐鲁晚报24日消息雇工冯某在外出上厕所时摔伤,雇主颜某、张某以种种借口拒不赔偿冯某的损失。日前,山东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冯某各种损失近8000元。
2004年2月13日下午5时许,冯某在颜某、张某的乳品厂工作外出上厕所时(该厂内无厕所,工人上厕所均需到厂西约50米远的公厕)摔伤,造成右臂尺桡骨骨折。冯某住院治疗13天,颜某、张某仅支付了医疗费1400元,便再不支付。为此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颜某、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451.02元。
二被告辩称,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冯某从事的雇佣活动无关,且冯某系去厂外厕所途中摔伤,属自己活动期间,不是在雇佣活动中及工作区域内遭受伤害,二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属于雇员与雇主间的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上厕所是作为人的必需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不仅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密不可分,有内在的联系,还应成为工作区域的一个延伸。原告冯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上厕所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冯某各种损失近8000元。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法院”,共找到
18,857,663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