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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合肥7月25日电 (王娟娟、葛燕)安徽涡阳县法院日前对原县粮食局局长于得水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受贿所得⒏9万元,巨额不明财产263万余元予以追缴。
于得水自1995年开始任涡阳县粮食局局长,2003年调任涡阳县纪委工作,任纪检监察员。
法院审理查明,于得水在1995年5月至2003年2月担任涡阳县粮食局局长期间,在为下属安排工作、提拔任命方面,非法收受或索取王某某、刘某某、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15人17次贿赂共计8.9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其家庭拥有的财产中尚有263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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