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根据《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现将本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存在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特别是导致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单位立即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限时解决到位。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区域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制定的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国家产业的政策措施,存在的要立即纠正到位。尤其是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免缴或者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后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政策措施要立即纠正,同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要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稽查,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将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责任。
三、各类产生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的有关单位,要加强噪声污染的治理力度。尤其是在学校和居民区,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四、对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量大的火电、水泥、化工等企业,要采取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企业采用原煤散烧导致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锅炉和除尘器,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的限期治理工作、推进集中供热和拆炉并网工作。
五、对于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不应建设的项目要自动搬迁,向一级保护区排污的企业要搬迁或拆除。对于其他超标排放的,要配合当地政府采取限期治理措施,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停业或关闭。
六、已建成但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仍然存在问题的,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正常运行。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底以前必须制订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底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取缔。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理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产停业整顿,并接受处罚。
七、对纺织、印染、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火电、化工、造纸、蓄电池、炼焦等重污染行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要达标排放,未达标的,要配合政府采取限期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于涉及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要立即改正,并接受查处,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的行为。
八、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停业并自行取缔,对保护区内已建成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停产停业,限期治理;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与功能区的,要立即改正。
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派十一组多次到市、区、县明察暗访,对查出的问题将从严查处,并要追究部分人的责任。
哈尔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499号,办公电话:0451-84623214、84603689,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9。联系人:冯宝春
哈尔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00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