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涛)由安惠君案所引出的原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刘仁成在任罗湖公安分局政治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一案昨天在市中级法院开庭。检察机关指控其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并在逢年过节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2万元,港币4万元。
靠提拔调干大肆敛财
据了解,现年51岁的刘仁成在被捕前系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其所涉嫌的罪行均发生在其担任罗湖公安分局政治处主任期间,正是安惠君(已判刑)在罗湖公安分局任局长期间。2004年底,市纪委在通报查处安惠君案时,同时披露查实了刘仁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问题。
起诉书指控,刘仁成在任罗湖公安分局政治处主任期间,多次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提拔调动干部的权力,先后7次收受分局干警所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9.3万元、港币4万元。其中,1998年下半年,时任罗湖分局秘书科打字员的叶某被评为罗湖区“十大优秀临工”,按规定,获此称号的临工可以转为正式职工,但需经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此,叶多次找到时任罗湖分局政治处主任的刘仁成,请求刘帮忙将其转为正式职工。1999年7月,在刘仁成的帮助下,叶转为罗湖分局正式职工。为了感谢刘,叶于1999年8月份的一天,在刘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l.5万元人民币的信封送给刘,刘仁成将钱收下。1998年9月,罗湖分局决定在罗湖区每个辖区派出所设立刑侦队,并准备在派出所民警中提拔一名为副队长,该局下属某派出所民警胡某为能够提拔为副队长,来到刘仁成的家中,送给刘仁成一个装有3万元人民币的信封。1999年11月,在刘仁成的帮助下,胡某被提拔为该局某派出所刑侦队副队长。
逢年过节收钱“联络感情”
除了利用手中权力替人“办事”敛财外,刘仁成在逢年过节时,以“联络感情”的名义,也收了同事和下属不少钱财。1998年至1999年春节期间,刘仁成利用职务之便,以下属欲与其处好关系的名义,两次非法收受该局某派出所所长曾某所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万元。2000年至2002年中秋及春节期间,刘仁成同样以“联络感情”的名义,先后5次收受该局某派出所所长叶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1万元。同一期间,刘仁成还收取了时任罗湖公安分局行政科科长廖汉平(另案处理)的钱财共计人民币9000元。1998年至2001年期间,刘仁成又以该局某派出所所长张某想与其联络感情、处好关系的名义,先后5次收受张某钱财共计人民币3.5万元。
当庭认罪希望从轻判处
在庭审中,刘仁成首先表示认罪。但也为自己作了一些辩解,他认为自己所收钱财中部分是逢年过节的“红包”,已经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罚,不能算作受贿。
在最后陈述时,刘仁成忏悔说,他受到党多年的培养,却做下违法犯罪的事,感到非常后悔,以后一定深刻反思,认真改过自新。他还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悔过书。
刘仁成的律师在为其辩护时也表示,刘收取他人的红包,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算受贿,这只是在当时风气之下的一种“人情往来”。送红包的人当时都没有向刘仁成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刘也没有向对方做出承诺,为对方谋取具体的利益。双方只是为了联络感情,处好关系,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受贿犯罪,只是违纪行为,应该用党纪、政纪进行惩罚。此外,刘有自首和退赃行为,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处。作者:记者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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