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明3万元为爱情信物,法院称该“承诺”不应保护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李春荣)一对婚外恋情人以3万元钱为“爱情押金”,并写下一份“爱情承诺”,经法院确认,该“承诺”违背公序良俗,不应保护。
张先生与魏女士均有配偶,但二人仍超越了同事关系。他们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爱情承诺”,是2003年3月4日魏女士写给张先生的,“我因购房从张某那拿走3万元人民币,我保证爱他一生一世永不背叛,3万元人民币作为我们的爱情信物,无需归还,保证相亲相爱,如果提出离开他,需偿还3万元。”后双方产生矛盾,张先生将魏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3万元。魏女士说,张先生要求写承诺书是为了能长期控制她。她没有拿过张先生的3万元钱。魏女士认为,这份“爱情承诺”是无效的,即使有效,这笔钱也是赠与,不能返还。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借钱给魏女士,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段对话录音,魏女士在录音中同意将3万元给付张先生。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张先生所提交的《爱情承诺》和他与魏女士的对话录音,可以证明魏女士从张先生处拿走人民币3万元。但张先生与魏女士均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往过密,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因此,魏女士在“爱情承诺”中所做的“一生一世永不背叛,3万元人民币作为我们的爱情信物,无需归还,保证相亲相爱,”等承诺不应保护。根据公平之原则,魏女士应将从张先生处拿走的3万元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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