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曲可 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
6000元是否能够完全担负一次角膜移植手术的全部费用?市民张某因怀疑而上诉。对于不久前的法院判决,张某比较满意,但只要想起引发官司的缘由,张某很是哭笑不得。
突发意外
1999年2月,张某因右眼视力不佳入住省人民医院。经诊断,张某右眼的白内障症状明显。当月,张某在医院接受了右眼白内障摘除手术。术后张某感到手术效果并不理想且症状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重。之后院方第二次手术,但情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
2002年9月25日,为恢复张某的右眼视力,院方再次为其免费实施角膜移植手术。当日,当张某已经被局部麻醉,躺在手术床上时,一个意外情况发生了。张某在回忆当时情景时说,因为是局部麻醉,因此他非常清醒,就在他预备“接刀”时,突然听到手术室内一片惊呼,几名医生喊“眼珠掉了!眼珠掉了!”此时一位医生告诉他,手术材料尚未准备完毕,手术不能做了。十分诧异的张某立即询问“什么材料没准备好,是不是因为术用角膜,即眼球损坏”,医生回答“是的”。
因长期失去光明带来的无边痛苦,张某多次与院方交涉,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将院方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医院继续为其免费提供手术治疗或提供手术费用。
一审判决
受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江苏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宪军、马倩免费为张某代理本案。两位律师提出,张某与医院系医院与患者的医疗合同关系,院方本已免费为张某实施角膜移植手术,因为“眼珠不慎掉在地上”而使手术无法继续进行,现要求院方将合同履行完毕,即再次实施免费手术或提供手术费用。
院方则提出,医院之前为张某实施的手术判断正确,符合医疗手术规范,且角膜移植手术需找到合适的角膜供体方能实施。张某如需再次手术,应交纳手术费。医院没有为其免费手术的义务。
2005年7月14日,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鉴于院方之前已做出为张某免费手术的行为,只是因为“眼珠不慎落地”的意外情况才导致行为终止,因此可以视为双方的医疗合同尚未履行完毕,院方应继续为张某提供免费手术治疗。由于免费治疗不适于强制执行,院方应提供相关手术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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