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7月27日电(记者 张涛) 无论集体或个人,违了法就要接受行政处罚,一旦涉嫌犯罪就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连普通百姓都知道的道理,却被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打折扣变成了“以罚代刑”。而河北省某市检察机关不久前调查这一问题时,不少执法部门的解释竟是“无移交先例”。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如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让不法分子接受更严厉的惩处。这一点,2001年7月国务院310号令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早就明确。
然而,国务院令在一些地区执行得并不理想。河北某市检察院曾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对市直18个主要行政执法机关督查,有12个部门存在对涉嫌犯罪案件该移交未移交问题,有的执法部门每年查处案件上千起,而无一起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对此的解释,个别执法部门表示不知道国务院令精神,认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即履行了法定职责;有的表示虽然知道有规定,但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掌握不明,这项工作基本没有开展;还有一些部门则推托说,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程序太复杂。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容许打丝毫折扣;对犯罪分子一点点的宽容,只能对社会和谐埋下更大的隐患。在一些地方,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猖獗,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气焰嚣张,都与执法不严、“以罚代刑”不无关系。一位多次盗电屡屡被罚款、最终酿成严重后果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这样说:以前根本没意识到盗电是犯罪,被抓住了交点罚款就了事,没想到自己胆子越来越大,给国家造成了更大损失。
客观地说,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养成“以罚代刑”的习惯,既有对法律认识上的偏差,也不排除从中牟取执法利益的可能。另外,现实生活中,即使“以罚代刑”事实被查出来,也很少有人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纠正“以罚代刑”行为,在加大有关法律宣传力度的同时,亟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达到刑事起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或者干预执法、阻挠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违法犯罪的,监察、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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