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时评
周虎城
广东省村委会换届选举日前落下帷幕。本次换届选举中出了个新鲜事,就是施行了“选举观察员”制度,这在我国的农村民主历史上,是一件值得大书特书的事件(见昨日《人民日报》)。
1987年,全国人大颁布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后,中国农村基层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日益发展起来,开创了以民主选举为中心的基层民主活动;1998年该法正式实施,农村民主的发展也就从法治上被进一步确定。但是,由于制度设置还不尽完美,加之农村情况日益复杂,农村选举过程当中出现了诸如贿选、操纵选举、长官意志、家族势力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选举质量,在不同程度上使选举结果出现了与民意相悖的偏差。因此,设立选举观察员,对选举程序细节详加考量,就成为保障选举真实性的一种选择。
按照目前国际选举的惯例,投票现场都应该有选举观察员,观察员在民主选举中的话语权举足轻重。我省较早借鉴这一经验,在今年2月17日已在居委会选举中率先实行,深圳因此而选聘237名观察员。而选举观察员制度被纳入到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可以算得上是对深圳社区民主经验的共享。从实施效果来看,各级民政部门选派的2785名观察员,观察了2100个村的选举全过程,发现违法违规选举126宗,其中推倒重来的32宗,部分纠错94宗。应该说,这一制度的设施效果明显,契合了当前农村选举的需要。
但是,和深圳居委会选举时安排的观察员一样,村委会选举的观察员也设置了某些门槛。观察员们都被要求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水平,主要组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以及大学法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考虑到这一制度的肇始性质,在先期如此安排是较为妥当的,但一旦选举深入下去,就应当考虑观察员组成的民意基础。换句话说,既应当有政府派出的观察员,也不妨欢迎民间观察员,或者让二者具备同样的身份。
道理是很明显的,既然观察员所观察的是选举的合法性,目的是促进农村民主的发展,那么,观察员的产生就更应当合乎民主程序;否则,其正当性就很容易受到选民的质疑。而观察员的组成如得到选举竞争各方的同意,选举结果的权威性就会极大提高,许多因细节问题而导致的选后纷争也可得以避免。从人员组成来讲,在国外,观察员要么是受到各方承认的利益超然物外的中立者,要么是各方协商后的互派观察员,进行相互监督。而随着我国农村民主选举逐步进入竞争时代,相信为追求选举公正而对观察员的需求将日益明显,国外的某些合理经验以及民间自发产生的一些监督行为,亦可以为制度设计者多一份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