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2005年3月15日,服刑13年的河南省鹿邑县农民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铁门,走出监号。“我没有抢劫,是被冤枉的。省检察院抗诉,我才能洗清冤屈!”胥敬祥的泪水奔涌而出。震动河南的首例省检察院无罪抗诉案件———胥敬祥案,至此落下帷幕。
讯问笔录非疑犯亲笔签名
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1992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
1997年11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发现,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
蒋汉生调取胥敬祥抢劫案的全部材料。审查结果让蒋汉生震惊!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成立。指控其8起入室抢劫的事实,绝大多数存在时间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等情况。
而对那件关键证据———绿毛背心,胥敬祥被捕之后多次申辩是在集市上买的一件旧衣服,而且有同村村民胥祖国作证,但当时办案机关没有对胥祖国进行取证。
此外还发现,从胥敬祥家扣押的衣物都是随处可以买到的物品,在辨认这些“赃物”的时候,侦查机关采取直面辨认法,不符合侦查辨认法定程序。经鉴定,在十几份讯问笔录中的签名也不是疑犯亲笔所签。
在监狱里,胥敬祥双膝跪地哭诉前情:“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将我捆绑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最后我不得不承认抢劫。”至今,胥敬祥右脚踝骨还是畸形。
蒋汉生终于在山西找到了正在那里打工的胥祖国。胥祖国证明了他和胥敬祥一起在集市上购买过多件旧衣服,其中就有这件绿色毛背心。
“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案没有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胥敬祥无罪。”蒋汉生反复梳理证据后慎重得出结论。
省检提出无罪抗诉
胥敬祥被捕后,在监狱里开始了长久的“马拉松式诉讼苦旅”。
2001年3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委会指令周口市检察分院对胥敬祥案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5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胥敬祥案一审判决实属错判。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但再审期间不停止胥敬祥的刑罚执行。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维持原判决。周口市中级法院又经过10个月的审理仍然维持原判。错案没有被纠正。
2003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
一年以后,2004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审理。蒋汉生在法庭上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有罪推定是错案产生原因
2005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毅然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无限期的诉讼。两天后,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一天离胥敬祥服刑期满只剩15天。
蒋汉生谈起这起错案,规范执法行为时难掩内心的激动。“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5年无法提起公诉。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执法行为不规范,是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
新闻内幕
徇私舞弊案牵出胥敬祥沉冤
检察官发现疑点,走上7年纠错之路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县公安局预审股。预审员李传贵详细审阅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疑窦重重。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得来的。
“我当时认为抢劫事实不清,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认定胥敬祥有抢劫罪行。我向领导说明情况后就把材料转给了局里内勤,并在案卷里写了说明。”李传贵回忆当时情景。
1993年7月,有人举报李传贵故意抽调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鹿邑县检察院以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终审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
1997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再次指控李传贵有罪。李传贵徇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放在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的案头。蒋汉生说:“我把李传贵案卷调来审查,发现李传贵当时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反倒是与李传贵案件密切相关的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
李传贵案牵出胥敬祥的重大冤情。检察官蒋汉生从此走上了7年多的纠正错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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