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辜美绒 通讯员 刘政)五名男子以嫖宿包夜为饵,将两卖淫女骗至出租屋,缠绵之后凶相毕露,威逼两女为其卖淫赚钱,其间多次轮奸被害人。日前,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左某、谢某、胡某犯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后均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5年。
想发财看中“老鸨”职业
被告人左某、谢某、胡某均是湖南省宁乡县人,三人和另两名年轻人(均另案处理)看中“老鸨”这一发财“职业”,决定劫持卖淫女组织卖淫。2004年5月10日下午,五人窜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租用了该村某处的出租屋,并准备了照相机、胶卷、一次性注射器、封口胶等作案工具。次日凌晨1时许,左某、谢某、胡某到天河区员村二横路程界村牌坊处,以嫖宿包夜为名,找到了“站街女”喻某和昂某,并当场“豪爽”地支付了500元。两女立即上钩,跟随三人至上述出租屋。
拍裸照打毒针轮奸两女
左某、胡某分别与两女发生性关系后,立即凶相毕露,伙同其余三人手持弹簧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用封口胶封嘴不许两女哭叫,还强迫两女脱光衣服做各种淫秽动作,供其拍摄裸照。接着,又强行给两人注射不明针剂,并恐吓说是毒针,迫使两女答应跟他们做小姐卖淫,帮他们赚钱。之后,左某、谢某、胡某等5人反复轮奸两女。喻某趁三被告人熟睡之机逃走报警,警方于当天将三人抓获。天河区检察院认为三人行为构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于2004年11月26日向天河区法院提请公诉。法院认定强迫卖淫罪成立在庭审中,左某和谢某均辩称其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犯罪未遂,法院指出被害人是否发生卖淫结果不是强迫卖淫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因此强迫卖淫罪成立。针对三名被告否认强奸的辩解,法院指出,由于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均被强制,三被告再与其发生性关系,与前期的自愿卖淫性质不同,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于对三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三被告人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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