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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和探视权是一回事吗?
问:我朋友崔先生和洪女士在共同生活了5年之后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3岁的女儿随母亲洪女士共同生活,崔先生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并每星期探视一次。两年后,因崔先生所在单位效益不好,他在家待岗,他向洪女士提出能不能把每月300元的生活费降到150元。洪女士坚决不同意,而且也不允许崔先生再来探视他们的女儿。请问,崔先生真的不能探视女儿了吗?
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同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因为父母任何一方未支付孩子的抚育费而剥夺其探视孩子的权利。如果一方不按协议交纳抚养费用,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可以随意解聘雇员吗?
问:我朋友项某于1999年5月进入一家服装厂工作,并同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项某在工作期间表现一直很好。但是合同还没有到期,厂方突然以单位效益不好为由,将其解聘。请问,他们能随意解聘项某吗?
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