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日电(记者王小润 通讯员杜蕙)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将于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这表明我国民用航空业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将全面开放。这也是我国民航改革向前迈进的又一大步。
据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介绍,放宽民航业的投资准入及投资范围,是为鼓励、支持、引导国内各投资主体积极投资民用航空业,加快民航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机场的需要,是建设民航强国的需要。
根据规定,各种所有制主体都可以投资民用航空业,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各种投资主体都可以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企业。这个规定不但符合WTO规则,也有利于同时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
为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规定还通过附件的形式指定了重要的运输航空公司和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目前被确定为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九个城市的机场也被确定为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机场。
在保证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垄断和区域封锁方面,规定对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投资行为进行了不能投资或不可控股等限制: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投资运输航空公司。但是,为了促进货运发展,民用机场可以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施行以后,1993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国内投资经营民用航空企业有关政策的函》、1998年5月22日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机场暂行管理办法》两个文件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