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8日,在好心人的提醒下,大字不识一个的王凤枝又来到省城,委托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条款,上书到阜阳市中级法院,要求国家赔偿。
有人讥笑她:农村人,也没个工作,蹲(牢)就蹲了,有啥可赔的?
还有人骂她:上访上出甜头来了,想从此赖着政府?
王凤枝理都不
理这些闲言碎语,她认为她要求国家赔偿是有理的:法院错判我妹妹,把一个好端端的人迫害致疯,难道不应该赔偿吗?
1998年6月15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以对王清侠的羁押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故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王凤枝又向省高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省高院也驳回了王清侠的赔偿申请,但特意在这张驳回申请书上注明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无疑给王凤枝指明了一条索赔的正确途径。
王凤枝又来到省委信访接待室。在省委有关同志的过问下,1999年8月9日,涡阳县召开协调会,当场形成3条意见:1.按一级残疾人标准给王清侠发残疾证;2.减征王清侠农业税费的50%;3.每年中秋和春节给王清侠发放适当的补助费。
王凤枝当场表示难以接受,转身又坐车来到省城。
这一次,一位副省长作了明确批示:“给王清侠一次性困难补助12万元。”
2000年11月22日,省信访局再次召集省高院、阜阳中院、涡阳县委等单位的领导开会,落实王清侠的补偿问题。最后,考虑到涡阳县地方财政困难,将给王清侠的补偿确定为8万元。阜阳市解决3万元,涡阳县解决5万元。
要求追究迫害妹妹的人
8万元能补偿王清侠的一生吗?不可能!王凤枝虽然并不十分满意,但还是接受了这8万元的补偿款。
最叫王凤枝心理不能平衡的是,这起冤案把一个好端端的姑娘迫害致疯,时至今日造伪证的医生和违法办案的法官们没有一个得到查办。
王凤枝虽对法律条文说不出道道来,但她从律师那儿学得了一个法律常识:“作伪证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于是,王凤枝又踏上了漫漫上访路。她从县跑到市,但得到的答复是:“案件的卷宗早丢了,没办法查了。”
王凤枝一气之下跑到北京,找中纪委反映。2004年4月,中纪委将她的上访材料转交安徽省委查办。而与此同时,新华社安徽分社记者储叶来在该社主办的《安徽内参》上发表了《是谁在亵渎法律?》一文。
原省委书记王太华读了这份内参后,立即作出批示,要求省政法委彻查此案的相关责任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任海深,省委常委、原省政法委书记孙金龙等领导也相继作了批示。去年8月起,省政法委专门组成了专案组到涡阳调查此案。
公理自在人间
3月24日,记者来到涡阳县石弓镇王凤枝的家。1985年所盖的那排新房如今已成了全镇最破旧的房屋,屋内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床上的床单虽很干净,但缀满了大大小小的补丁。王清侠似泥菩萨般坐在堂屋中一捡来的破沙发上,对于记者的到来没有丝毫的反应。
说到这20年来的伸冤之路,倔强的王凤枝眼泪哗哗而下:“我每年农忙在家做田,农闲就背上一大袋馍出门告状,有时馍发霉了,我也舍不得扔,吃下去就闹肚子。你问我睡在哪?大马路就是我的‘床’,走到哪儿睡到哪儿。苦,是吃尽了。”
日前,省政法委涉法涉诉投诉办公室的张剑锋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动情地说:“这个案子的原始卷宗现在在我手里,从卷宗材料看,绝对是个错案,是当时的法院院长一手造成的。虽然这个院长和医生张某都已去世,但参与办案的几个相关责任人还在世,现已退休,从行政上虽没法处理了,但可以从党纪上进行处理。这个案子给王清侠造成那么大的伤害,一个人不处理,是交待不过去的。另外,考虑到王家的困难,还准备再给予适当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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