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8月4日电 记者王明浩报道:针对城市化进程中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立法限制各级政府在领导和组织城市建设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毁坏行为。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这项《条例(草案)》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造成历史文化名城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是历史文化名城大省,拥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数量居全国第一。但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浪潮,一些地方政府只看眼前利益,在城市建设中搞“政绩工程”,对具有珍贵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过度开发、任意拆毁。一些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遭到了破坏,能够集中展示河南传统文化的街区整体格局和建筑风貌已不多见,现存的只是一些单体的古建筑和古街老巷。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已刻不容缓。
《条例(草案)》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批准程序报批。未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不得擅自拓宽保护规划范围内的道路或进行旧城改造,不得在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安排建设项目。历史文化名城的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
对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进行保护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查或不按保护规划组织实施保护,致使历史实物遗产、传统风貌受破坏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搜狐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河南”,共找到
27,845,423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