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一男子因女友提出分手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报讯(晋杨桂玲本报记者)曲某与男友陈某谈恋爱,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没想到男友陈某不仅强迫曲某为其出具欠条,还将曲某告上法院,要求曲某给付其“青春损失费”。日前,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不受法律保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1996年曲某和陈某相识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日增,常因一些琐事吵得天翻地覆。曲某感到两人已无法继续处下去,2002年6月,她向陈某提出分手。本以为从此可安静度日,可令曲某没想到的是,陈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曲某的家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
2002年11月16日晚,曲某和同事下班回家,陈某在路旁截住曲某,说要和她好好谈谈。曲某无法,只得让同事先走,自己随陈某来到道外区一处空房子内。陈某开始求曲某不要分手,后见曲某去意已决,便说:“分手可以,但必须付我8万元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无奈之下曲某只得为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其后陈某才放曲某回家。
2005年2月,陈某因多次索要,曲某始终未付给他钱,便一纸诉状将曲某告到道外区法院,要求曲某给付欠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据以起诉曲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陈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另外,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据此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