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谁非之长平专栏
最近,南京市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本市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批评报道)时,必须事先将稿件交给被批评对象审看,被批评对象在阅稿单上签署意见以后才能发稿。
据报道,该市有关部门官员反复强调,“这还只是一个试行办法,如果有不足之处会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那么,我就在这里提一些意见,以供修改时参考。
首先,任何规定都应该具有可操作性。这个规定来自该市《金陵晚报》的经验,这家报纸实行“阅稿单”制度已经有五年了。然而,它在一家报社具有可操作性,不等于升级到类似行政法规的层面依然有效。
通常情况下,所有个人或者机构都会理性地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如果不是硬性的发稿规定,被批评对象在阅稿单上签署意见,作为对被批评事实或者意见的辩解,这是对他们有利的行为,所以他们乐意配合。但是,如果他们知道上面已经硬性规定,自己不签署意见就不会发稿(或者发稿更加困难),那么不签署意见必然是对他们更加有利的选择。
虽然该规定列举了例外情况,即批评对象没有签署意见时,稿件由值班总编处理,但是,按照上述分析,不签署意见应该是一种常态而非例外。也就是说,多数批评稿件都可能面临以下命运:要么由被批评对象决定了不能发稿,要么交由值班总编处理。如此一来,该规定的可操作性又在哪里呢?
其次,该规定可能引发一些相关问题。比如,被批评对象预先知道了报道内容,可以根据其对自己不利的程度,拉关系送人情,增加了腐败行为的可操作性。又比如,按照新闻道德,无论其提供的线索是否准确,记者都不应该出卖消息源,这一规定把应该完全由媒体查证的工作交给被批评对象,显然违背了这个准则。
现代社会强调社会分工与专业化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不可能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参与到一件作品或者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去。一般而言,作品或者产品只能由生产制作者自己进行事先审验,而社会公众只能进行事后监督。实现事后监督的主要支点有两个:市场与法律。一个媒体如果谎话连篇,一定会遭到市场抛弃,同时也可能被当事人起诉。
目前,中国媒体的市场和法律都不够健全,新闻报道的确存在很多问题,正如南京市委宣传部官员所列举的:“稿件不能客观地反映事实,片面或是夸大新闻事实,稿件里没有被批评和被监督对象的声音等”。其实,不光是批评稿,表扬稿里的虚假报道也很多(甚至更多),从长远看,同样对社会具有危害作用。
这些问题应该怎样解决?我在国外做媒体访问学者期间,曾专门就此做过一些了解,可以作为参考。
我所访问的美国记者和媒体,一方面非常重视独立态度,通常会以将稿件原文交给被采访对象审查为耻辱,另一方面,全面采访和客观报道,已经由充分的市场和法律压力内化为职业精神和企业制度。
美国媒体中,以深度报道见长的周刊周报,普遍实行严格的“事实核查”(fact-check)制度。无论什么稿件,表扬稿也好,批评稿也好;无论什么人所写,主编也好,普通记者也好,自由撰稿人也好,都由专门的事实核查员(fact-checker)进行核查。事实核查员的工作有很多原则,其中一条原则是:既要让采访对象确认记者采写的内容,又不能将稿件原文念给他们听。目的是为了既核查事实又维护独立尊严,这就需要很多技巧。我所接触的核查员,工作都十分辛苦。近年来几起记者造假丑闻之后,这一制度也纷纷被日报效仿。
也许我们还能找到更好的制度,但是应该在这样的原则之下进行——既要解决问题,又不能因噎废食。
(作者系《外滩画报》副主编)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舆论监督”,共找到
1,608,566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