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来华投资电视台?不行
文化部等制定文件,规定文化领域引进外资“允许”“禁止”事项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文化部等5部委为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联合制定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允许”和“禁止”事项。《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已印发各地相关部门开始执行。
允许事项
外商可参与音像制品分销
《意见》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意见》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禁止事项
外商不得投资成立电影公司
《意见》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
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