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8月5日电 (朱兰、黄豁)经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17”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于8月3日宣判,法院依法对4名责任人作出如下判决:尹坤平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谷耀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彭国恒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熊兴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据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以来,被告人尹坤平、彭国恒、谷耀成和熊兴家等人合伙开办苏龙寺煤矿。但该矿矿长、井下作业人员均无证上岗,也未经任何培训便下井作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法组织生产。今年3月1日,新政乡政府工作人员对该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矿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7项指标不合格,随即对其进行查封并要求停产整改;3月17日上午,县煤管局会同乡政府工作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矿井未经批准擅自启封,并发出了《责令停止井下一切作业活动整改通知书》。但被告人对此置之不理,继续违法组织生产,最后导致3月17日下午2时30分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名矿工遇难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管理人员全部逃离现场。
经专家鉴定,“3·17”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法组织生产,主井底巷长达270米,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局部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煤矿开采布局不合理,树枝状生产布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2条独头楼眼无循环通风,井底大巷内使用的电煤钻连接装置的插销,在插入或拔出时产生电火花,因而造成本次特大事故的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不顾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造成的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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