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靳曼)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自7月中旬面向全国征集意见和建议以来,受到积极响应,本报共收到读者来信两百多封、建议上百条,本报将把这些建议通过省人大法制委转交给全国人大法制委。与其他省份相比,陕西大部分百姓关注的焦点是房屋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等问题,其中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集体土地该不该拒绝城镇居民购买等。
土地期限内房屋拆迁咋补偿
老百姓购房时购买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购买的房屋在土地使用期限70年还未满时就可能面临拆迁。
建议:武警工程学院法学教授李可人等人认为,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但国家的补偿标准往往只针对房屋,而剩余的土地使用权由谁、按什么标准来补偿则并不明确,建议明确相关规定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土地出让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是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老百姓在购买住房时所支付的购房款是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和70年的土地使用权。
建议:西安市民王先生认为,老百姓在当初购买房屋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已由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定支付;但土地70年的使用期限到期后,老百姓要续用房屋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按什么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还是按房屋市场价格缴纳?需要予以明确。
土地使用权期限不足谁负责
在实际生活中老百姓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其实不足70年。房地产开发商获得的土地是70年的使用期限,但从其征地开发到建成,最终销售到老百姓手中,中间一般都有几年时间。
建议:西安市冠群法律事务所主任高允才认为,《物权法》(草案)中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法院一般也不受理老百姓的这类起诉。高允才建议,作为一部“界定所有权、保护物权”的重要法律,应该对这种侵权行为加以界定。
应按城市规划依法征用土地
《物权法》(草案)第49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建议:咸阳市民李桂珍表示,个别地方政府往往不按照城市详细规划而是“一纸公告”就征收、征用土地,给老百姓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建议在规定中增加“按照城市详细规划”依法征收、征用,对政府的权限加以限制。
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限太短
草案规定,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建议:西安市民王莲泽认为,对恶意侵夺行为是不能允许的,因此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也不应有时效性。对恶意侵夺行为应视为抢劫,何时发现、何时查处。否则,侵夺人不管用什么方法和手段,只要隐瞒或赖过一年,占有人就不能要回自己的合法财物了,对占有人不公平。
造成损失居住权人也该赔偿
草案规定,因住房灭失,住房所有权人获得赔偿金的,应当给予居住权人适当补偿,但因居住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住房灭失的除外。
建议:西安市民马慰罔认为该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建议增加“居住权人擅自出租、翻建所居住的房屋,给房屋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这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住房所有权人除有权撤销其居住权外,居住权人还应赔偿损失”。
失物保管费按什么标准支付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建议:西安市民胡跃军提出,保管费到底应该支付多少?如果保管费超出遗失物的价值,拾得人有利可图,趁机索要,便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应给拾得人请求保管费的权利,继续弘扬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
农村宅基地不应拒绝城镇居民
草案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建议:读者普遍反对这一规定。具体的理由为:一是农民与城镇居民对宅基地的个人交易可完全遵守市场化和双方自愿的公平原则,可避免整体征用或拆迁时带来的各种矛盾;二是给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又提供了一条途径;三是给农村增加了一条资金来源;四是部分城镇居民融入农村,对当地人观念的转变、生活质量的提高、发展经济有积极作用;五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现象已经形成趋势,说明这符合老百姓的意愿,制定法律不应强制禁止这一趋势,建议有限制地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很笼统
草案第五章《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中多处提到“集体经济组织”。
建议:中共西安市委党校、西安行政学院的霍稳利认为,这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它本身还包含着更具体的所有权主体,而草案中却把作为上位概念的集体经济组织与作为下位概念的村民小组并列起来,造成逻辑上的混乱,不能起到明确界定权利主体、防止纠纷冲突发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