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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劳动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五种,受该法保护的“劳动者”也就是这五类单位的员工。
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新类型社会组织层出不穷,如本案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家政服务、快递业务之类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现有的五类用人单位已不能完全涵盖。
那是不是应该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呢?董保华对此并不同意。
他表示,新型社会组织随时出现,光是不断扩大适用范围并不能一劳永逸,何况在实际操作层面也不可行。
应该给“用人单位”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所有被包括在这一定义内的不同社会组织的劳动者均受《劳动法》保护,这就是以“内涵清晰、外延开放”的原则来界定劳动者,他认为,这种界定方式才能真正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记者王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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