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志华 通讯员郝玮 薛专 8月4日,江苏如皋的黄先生和顾女士从法院拿到了一纸判决,他们要求将7万余元善款余额作为儿子小浩(化名)的遗产继承的诉讼请求被如皋法院一审驳回。这起两年前便引起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的江苏首例善款纠纷案经过两次诉讼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原告黄先生、顾女士诉称,儿子小浩原系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简称如师附小)的学生,1996年被确诊为“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需巨资治疗,但两原告均下岗且为小浩治病已债台高筑,在这危急关头,社会各界众多好心人纷纷捐款,总额达二十四万余元,该捐款由如师附小代收。由于好心人的捐赠,小浩的病情曾一度得到控制,但终因病情恶化,回天无力,小浩于1998年10月18日去世。1999年9月,原告去如师附小结帐,帐上尚有余款70733.94元,原告即多次找如师附小协商领回该款,但如师附小不同意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该笔款项是在小浩及其家庭遭遇困境时社会各界好心人的赠与款,社会上好心人是赠与方,小浩及其家庭是受赠方,而被告是保管方,按照《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该笔款项应属于小浩及其家庭所有,小 浩去世后,该款应由小浩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捐赠余款70733.9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如师附小辩称,被告在这场爱心捐款活动中,既是募捐人又是捐赠人,更是所有捐赠人的代表人,原告同意和接受了捐款的支配过程和方式,直至1999年9月28日,原告在与被告“结清所有帐目”时都没有任何异议;当初社会各界捐款目的是为了给小浩治病换骨髓,是附有特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送钱给小浩本人或其家庭,当条件无法成就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捐款余额即是小浩的遗产而由原告继承;被告不同意将捐款余额交原告并不是要得这笔钱,而是被告作为所有捐款人的代表人希望捐款余额处置应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愿,被告已将余款70733.94元移交给如皋市慈善会,让剩余捐款继续发挥其爱心延续作用,从而弘扬公序良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捐赠人通过代理人实施目的赠与,剩余善款并未交付小浩或其法定代理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属小浩生前个人财产,故本案讼争捐款余额不能视作小浩遗产,原告对此依法不享有继承权,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原告黄某夫妇不服,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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