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问题
部署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事故救援处理工作
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直销管理条例(草案)》、《禁止传销条例(草案)》
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问题,部署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
会议听取了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展以来,进展顺利,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试点地区的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农民的医疗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有所缓解,初步探索了新形势下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路子。
会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直接关系我国几亿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明后两年要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相关政策,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强求一律。东部有条件的地方进度可以快一些。
会议强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推进这项工作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2006年将试点的县(市、区)由目前占全国的21%扩大到40%左右,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同时将中西部地区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地区部分参加试点的困难县(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地方财政要相应增加补助。不提高农民的缴费标准,不增加农民负担。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
会议指出,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今年要完成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每个乡镇要保留一所公立卫生院,每个村至少有一个卫生室。加快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引进竞争机制,综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推进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督网络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养农村需要的医护人员。
会议研究了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8月7日发生的透水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会议决定:(一)由广东省政府负责,继续抓紧救援工作,只要还有一线希望,就要尽最大努力,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二)成立由国家安全生产总局、监察部、公安部、煤监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
会议强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从这起特大事故中吸取教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检查的执法力度。安全措施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会议认为,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实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和需要,有必要在总结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