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静安区法院对消费者诉香特莉公司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月饼提货券限期不属“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换取同等价格其他商品的要求不予支持。
去年9月18日,郝小姐购买了10张香特莉月饼提货券,有1张券没有在期限内去领月饼。事后,她曾与香特莉公司交涉换取同等价格的食品,对方以过期作废而拒绝。郝小姐认为提货券上注明“限期提取”是“霸王条款”,以此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辩论中,郝小姐认为,提货券注明“过期作废”是一种“霸王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依据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单方面免除一方权利义务的属无效。
香特莉公司则表示,限时消费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月饼是一种季节性商品,每年中秋节才会生产,保质期限也只有15天到2个月。郝小姐接受购买月饼券时,就接受了合同的约定。“霸王条款”是指合同一方以垄断地位不公开、不公正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的义务。而香特莉不存在这方面的垄断。
因双方分歧意见较大,郝小姐不愿接受调解,法官作出了不支持郝小姐诉请的口头判决。
法官点评
月饼是一种在“中秋节”前后生产销售的季节性食品,属于特殊食品,不适合作长期保存,故在合同中约定了提货期限和“过期作废”规定。该规定符合于月饼的交易习惯和社会的普遍认知,被法律所容许。郝小姐主张换取其他同等价格商品,改变了月饼提货券的性质,成为了“代币购物券”,这是为相关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