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订协议方式迅速确定“恋爱”关系,并在男方交纳数万元“婚约保证金”后一同外出务工、非婚同居。近年来,江西安义县等外出打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出现的这一现象,已演变为当地农村新“乡俗”,由此引发“婚约保证金”返还等民事纠纷案。
由于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婚约保证金”性质均未明
确界定,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面临“两难”。
信任危机催生新“乡俗”
安义县人口不到25万,其中近7万人长年在外务工,当中不少未婚青年只能利用农忙或春节回家的短暂时间,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寻找恋爱对象。由于男女双方没有更多的时间接触和了解,对分隔两地感情能否稳固均有疑虑。为防止感情生变,男方便要求女方与其一同到外地务工生活,女方则要求男方交纳一定数额的“婚约保证金”。双方约定,如果男方变心解除婚约,保证金归女方作为补偿;如果女方无故解除婚约则应将保证金退还男方;如果双方结婚,保证金就转作男方家庭给这对新人生活的支持。男方交付“婚约保证金”后,男女双方便可正式同居生活。
“上午交钱,晚上同居”的现象在安义县农村已比较普遍,当地部分城镇青年男女也开始效仿。但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就像瓷器一样,虽然“看上去很美”,却往往脆弱得不堪一击。一对在“婚约保证金”“约束”下成婚的打工夫妇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后怕”:“同居前双方没有时间相处,终身大事的决定就在当初见面的一瞬间,如果看走了眼,即使结了婚最后也难免分手。”这对夫妇说,虽然他们幸运地遇上了适合自己的“另一半”,但也亲眼看到好几对“夫妇”因性格不合而分手,甚至为“婚约保证金”反目成仇。
法律上仍属“空白地带”
据了解,2004年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约保证金”的案件有26件,2005年1至5月有15件。由于“婚约保证金”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地带”,安义县人民法院在研究此类案件时引发了争论,因为如果将“婚约保证金”定性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定性为“押金”,作为婚姻程序过程中以达到婚姻目的的一个条件,则不应返还。
安义县人民法院院长梁洪告诉记者,“婚约保证金”纠纷最终诉之法院的只是“冰山一角”,绝大多数的纠纷均在民间以“私了”的方式解决,随着“婚约保证金”数额的不断攀升,一些隐藏的社会矛盾可能激化。
安义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涉及“婚约保证金”的案件进行专题研究后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婚约保证金”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性,但他们更倾向于“婚约保证金”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一旦今后“婚约保证金”被作出上述定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就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女方返还“婚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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