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组成立后,已经开始调整《专利法》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司长文希凯对外介绍,我国《专利法》的部分内容将进行第三次修改。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就修改《专利法》成立了20多个课题研究组按照现在工作进程,到今年年底可能有一份详细的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草案进行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将上报国务院审批。
强制许可被重新定义
据了解,此次对于《专利法》的修改工作,包括了符合TRIPs协议(1994年,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签署了《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其中包含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了各成员应达到的最低保护标准,即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要求,对有关强制许可的内容进行重新定义,修改内容将与医药行业发生直接关系。
根据2003年8月30日WTO总理事会达成的强制许可决议,与会各国代表同意在法律上作一定修改,使比较贫穷且不能自己生产药品的国家能够比较容易地得到在强制许可制度下生产的廉价专利药品,以消除在现行专利制度下进口廉价药品的障碍。我国也将在此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增加此项内容。
专利药品有弹性规定借鉴
同时TRIPs协议中有不少弹性规定可以值得借鉴。
有关专家指出,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来保障本国公民获得专利药品。尤其是印度,只对药品的制造方法授予专利,而不对药品本身授予专利,这个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
由于TRIPs协议并未排除允许平行进口的可能性,而且欧美国家为了促使国外的先进技术产品进口到本国,多数对平行进口问题采取“默认许可”原则,即只要专利人在外国销售其专利产品时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条件,就不能够禁止他人将销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本国来,也不能禁止进口专利产品在本国的进一步使用和转销。
因此,虽然目前我国缺少明确关于专利药品的平行进口的规定,但在此问题上不妨采取同样态度,这样我国就可以从药品价格较低的国家进口所需的专利药品。而允许专利拥有人委托我国企业进行加工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