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梅 实习生 张帆 温小春
7月31日,在武汉某高校读书的小吴接到了一个自称话费清欠办公室的电话,被告知,其同学小蔡的手机卡欠费一百元左右,必须到移动营业厅交纳所拖欠的话费,如不交,小蔡的名字将会进入“黑名单”,以后就无法在移动公司、银行、保险等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并且在公安机关会有记录。小吴认为事态严重,及时与在外地的小蔡取得了联系,但小蔡回忆该卡已很长时间没有使用了,怎么还会有话费?
销卡必须交齐三个月话费
几个月前,小蔡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移动公司推出的随意听手机卡,并留下了当时学校寝室的联系方式。可用了不到1个月,小蔡发现该卡不适合自己,欲更换一张新卡,可当小蔡到移动营业厅办理销号业务时,被营业员告知:新办卡用户只有在3个月后才能销号,现在只能报停,但每月必须交纳15元的话费。“买卡时怎么没告诉有这条规定?还要等两个月才能注销!”没好声的小蔡扔掉了该手机卡,换了另一个。没想到,原卡每月需交纳的短信费和来电显示费仍在继续执行;3个月后,小蔡接到了上文提到的催款电话。这种强制收费还提及运用公安机关追讨的做法让小蔡心里想不通。
移动在顾客新购手机卡时并未告之
为弄清小蔡的问题,记者来到移动公司武汉某营业厅。在办卡柜台,当记者提出想办一张和小蔡相同的随意听手机卡时,营业员在介绍时只字未提3个月后才能销号这一规定。当记者问及时,营业员才证实确有此规定,并强调此规定的执行力。为何会有这样的规定?记者找到当天的值班经理了解。据该营业厅值班经理介绍,这是移动公司所做的规定,因为地方公司每年得到的卡号数量有限,且卡号售出后一年内该卡号不能再次出售,为防止消费者随意更换手机卡才作此规定。
消费者当月更换卡号和3个月后更换卡号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又有多大差别?而且现在卡市场更新如此之快,几天换一个号都不觉奇怪。面对记者的疑问,该值班经理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答复,他告诉记者,如果一定要自购买日起3月内销号,可打1860(移动客服电话)与公司协商,由公司作决定。
公安并未参与催讨欠费活动
小蔡的事情中还有令人奇怪的地方。话费清欠办公室在向客户催缴话费时这样介绍:该办公室由移动武汉分公司、武汉市总工会、武汉市公安局六处联合组成,并隶属于信息产业局,还说如果不按时缴纳话费,将会受到以上部门的制约。可记者打电话到武汉市总工会、信息产业局求证时,得到的答复均是“没有这回事”。武汉市公安局六处负责人夏主任也向记者证实,该处没有与移动公司合作成立过这样一个办公室,只是移动公司属于该处的内保单位,如有恶意欠费(使用假身份证办理欠费、使用盗抢手机欠费等情况)、数额巨大且构成刑事案件的由该处进行调查,而一般欠费则不属于该处管理。记者又拨打移动客户服务热线1860进行求证,接话员依然说与公安机关有合作。
相关保险、银行等单位也均向记者证实未与移动公司有这方面的合作,客户不交话费并不影响其在保险、银行部门的信誉问题及业务往来。
移动公司此举违反消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副教授戴盛仪认为:移动公司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霸王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移动公司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本案中,移动公司既未告知消费者新办卡用户在3个月内不能销号、只能报停,也未告知消费者在报停期间每月仍需交纳15元的话费。因而,消费者是在不知道消费的真实信息的情形下接受服务的,其知情权受到了损害;其次,移动公司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移动公司作出3个月后才能销号的规定,是“为防止消费者随意更换手机卡”,即使3个月后,也是由“公司作决定”,这显然限制了消费者对电信服务商的选择,通过这种手段迫使消费者接受移动公司的服务,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受到限制;再次,移动公司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移动公司规定新办卡用户3个月内不能销号而只能报停,在此期间每月仍需交纳15元的话费;小蔡扔掉手机卡后,也就是停止了对该手机卡的使用,但仍需每月交纳短信费和来电显示费。在这两种情形中,移动公司并未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但仍在向消费者收取费用,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此,消费者可以拒付。
戴盛仪特别指出,对于移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它属于典型的不利于消费者一方的格式合同。因而,即使移动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对于移动公司把名单交给银行、保险公司的做法,戴盛仪认为,这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因为,移动公司是一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营者,不是行政机构,并没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和权限。它有对其客户的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因而,如果它把客户的名单交给银行、保险公司,违反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附随义务。而且,客户是由于公平交易权受损害而被迫拒付,这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并不说明客户一定会在与银行、保险公司的交易中违约。因而,如果移动公司以此为由将客户名单交给银行、保险公司,使消费者上“黑名单”,可以认为移动公司侵害了消费者的名誉权。同时,移动公司在向客户催费时谎称其清欠办公室由武汉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是讹诈客户的违法行为,客户可向有关机构投诉和反映,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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