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征收征用,侵犯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在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群众认为,草案对征收、征用的规定过于原则,一些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解决实践中的纠纷,应对“公共利益”等概念予以明确界定,防止滥用国家名义进行征收、征用。
许多群众认为,国家的征收、征用直接涉及到公民权益,草案依据宪法对国家的征收、征用进行细化规定很有必要,目前草案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比,有很大进步,对保护公民的财产具有积极作用。
有人认为,征收、征用应当严格区分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把公益活动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纳入国家征收、征用的范围,把商业活动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纳入市场调节机制,避免社会矛盾,体现公平原则。建议草案对“公共利益”作出必要的界定,并对政府以征收和征用的名义参与商业活动作出禁止性规范。
有人认为,草案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建议借鉴信托法的规定,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界定,在草案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法所称公共利益:(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七)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下,国家利益的需要;(八)发展其他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
有人认为,在实践中,有的县级人民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征收、征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征收、征用的主体限定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还有人提出,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建议规定国家征收、征用的补偿必须根据独立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征收、征用方与被征收、征用方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有的建议,明确草案中“妥善安置”的含义,增加规定保证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条件不低于安置前,同时明确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