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该案在锦江法院公开审理,专家称妻子可否索赔法律无明确规定
因为医院手术失误,姚患上性功能障碍,姚据此向医院提出索赔。与此同时,姚的妻子李女士也以医院侵犯了她的“性权利”为由,向该医院索赔精神损失费7.2万元。昨日上午,锦江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姚先生在妻子的陪同下,拄着双拐出现在了锦江法院的审判法庭。
手术后 男子患上性功能障碍
据李女士回忆,2003年2月中旬,丈夫姚先生因为腰4、5椎间盘突出前往成都某医院手术。术后,姚病情加重,右下肢麻木,大小便频繁……原来,医生定位错误,对其没有病变的腰3、4椎间盘做了手术。两个月后,该医院为姚做了腰4、5椎间盘髓核摘除等手术。术中,姚的马尾神经及右下肢神经受损。“马尾神经受损直接导致性功能丧失。”姚的律师说,此外,姚右下肢感觉丧失,大小便失禁,生活起居全需护理。经鉴定为6级伤残。
去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支付姚15万元,并约定双方“不得再纠缠此事”。
妻子告医院:侵犯性权利
事后,姚感觉这份协议显失公平。“以前一家人的生活全靠丈夫,现在他失去了劳动能力,我们咋办?”姚的妻子李女士说。今年5月,姚将该医院告到锦江法院,要求该医院增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1万余元。同时,李女士因医院在手术中错误定位造成丈夫性功能丧失,影响了她对性权利的行驶,也向该医院索赔精神损失费7.2万元。“手术后,我们再也没那个过了。”李女士说。
焦点:医院是否侵犯李的性权利?
庭审中,双方就“姚和医院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医院是否侵犯了李的性权利”两大焦点进行了辩论。
医院方称,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高额给予赔偿并履行,不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情形,姚增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姚的代理律师则称,协议中明确加载,“考虑到姚家家庭实际困难,医院对其予以安慰和帮助。”因此这笔费用是补偿费,并没有解决医院因医疗事故过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医院方认为,医院虽有一定过失,但是否是医疗事故还得由权威部门来定性。
那么,医院是否侵犯李的性权利?李的代理律师称,性权利是婚姻的基本要求,姚对李负有性义务,但姚因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其性功能丧失,无法对妻子履行性义务,直接侵害了李的性权利,医院理应给予李赔偿。
医院方则认为李“主体资格不适格”,因为李与医院之间没有任何民事关系。医院方称,所谓“性权利”,是指权利主体有按照自己意愿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包括权利人性功能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以及他人不得强迫其进行性生活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有侵犯了以上两方面权利,才能成为被告。显然,医院没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导致李性功能发生障碍,医院也不具备强迫李进行性生活的可能。“医院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
昨日的庭审主要调查了姚状告医院一案。庭审持续到中午12点过,法庭宣布下周再审。
专家:妻子索赔,法律无明确规定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称,综合两案,姚与医院之间建立了医疗合同关系,李属于第三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院对姚的赔偿范围,可涉及到第三人抚养、赡养等问题,但对夫妻间的性受到侵害是否应给予赔偿并无明确规定。崔巍称,对侵害性权利的赔偿问题立法也有难度,因为性权利很难度量,不利于操作。锦法 本报记者 黄庆锋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