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游街”的法盲行为缘何重演
2005年08月12日
8月10日,河南省漯河市政法机关在公共广场,举行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据称,“数万名市民一片拍手叫好之声”。有关负责人则称,“定点揭露”的目的是为了“正告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号召市民踊跃提供线索”和“向社会各界表明打击犯罪、铲除黑恶势力、保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信心”。
此举的合法性在当地立即遭到不少律师的质疑,该省的《大河报》也以质疑的基调报道了此事。
“嫌犯游街”的消息被各大网站转载后,立即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让人吃惊的是,竟有不少人持支持态度。有的称“对恶人无所谓人道”,有的称“罪犯侵害别人的权利,人民就有权力把他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有的称“法律好像和人民需要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应尊重人民的喝彩”。
可是,漯河市政法机关也罢,拍手叫好的人也罢,都将我国正大力践行的“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置之不顾。谁敢保证那些被押解游街的嫌犯队伍中就没有一个“佘祥林”?何况,即使在审判定罪之后,法律也没有赋予谁剥夺一个人“免于羞辱”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我们的观点旗帜鲜明: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的当下,押解犯罪嫌疑人游街,完全是一种法盲行为;所谓“万众叫好”的热烈场面,不过是一种非理性的法盲狂欢。
押解犯人游街示众,以羞辱其人格来威慑犯罪,在封建社会曾大为盛行;在“文革”中,押人游街示众也曾是家常便饭。但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漠视和侵犯人权的方式已越来越被视作粗暴、落后和野蛮,特别是在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之后,这种观念已深入人心。
可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竟然还有人逆社会发展潮流而行,重拾早就被证明是历史糟粕的东西,大张旗鼓地强制嫌犯游街,让人感觉到非常的刺眼———在漯河市政法机关的眼中,法律的明文规定算什么?“无罪推定”的法理算什么?人的基本权利又算什么?
在大力推进“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今天,竟然出现如此反人权、反文明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从宪法到刑事诉讼法,我们已经逐步发展起一套先进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念,可如何将这套观念融入日常生活,还任重而道远。
(本报评论员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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