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天来,湖南一位“将受贿款用于扶贫”的副市长余某,成了大小媒体的新闻人物,并获得了“借富济贫副市长”、“受贿济贫副市长”等多少带有正面评价的“封号”。
尽管经过余某是“贪官”还是“清官”的争议,“借富济贫”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论,一些人已经承认,不管受贿款用于何处,按照法律,受贿罪名仍然成立。这无疑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
但是在一些人眼中,余某仍然算得上是“好官”,他只不过是做了一件“不合法而合理”的事,值得同情,甚至已有企业高薪聘请他去做事,反映出人们对“余某现象”的误读。余某有一系列的“妙言警句”,最突出的当属“自己不挥霍就不是贪官”。
余某认为虽然受贿了,但自己没有挥霍,而是用于公务开支和公益事业,因此“不廉洁,也不腐败”。怎样看待这一说法?
有人向官员行贿,实际上是在向权力行贿。官员受贿得来的款项,应归赋予其权力的人所有,即广大人民,任何个人都无权支配。官员将受贿款拿来自己用,等于把公家的钱拿来自己花。如果使用时虽不符合财务规定,但还有内部账目可查,那就属于挪用;如果连账目都没有,那不算贪污,就算受贿,都是对公有财产权的侵犯。在这一点上,余某受贿与一般贪官并无区别。
再看看这笔钱使用后,究竟给谁带来了收益?不少贪官,用受贿款买官、盖楼、包二奶,得到的是个人的收益或乐趣。而余某的行为似乎“高尚”些,10万元受贿款,按余某的说法,或给工业局用于修球场,或给教育局用于购茶叶,还有给某镇用于防汛……这些收益似乎与他个人关联不直接,但并非对个人没有好处。他不是因此被人们认为“很有能力”吗?甚至他个人的升迁,也未必与此没有关系,怎能说不是为自己而挥霍呢?
余某的做法与说法,很易让人联想起有的人所说的“不落腰包的腐败”的信条,只不过他是把钱落到了腰包里又掏出了一部分。这是目前应该引起重视的腐败现象,许多人奉行“只要不揣进自己腰包就不是腐败”。于是乎,抛开程序与监督,“只看目的不问手段”,可以堂而皇之地用公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者动用公款、公物上下打点,名义上是为了地方和单位利益,实则为个人的升迁铺路。余某的做法,不过是这种做法与逻辑的一种形式,这也说明,“不落腰包的腐败”如果任其发展,危害会有多么严重。
因此,不仅从法律上,更要从思想认识中,铲除这种滋生腐败的土壤。许多贪官胆大包天,可鄙可恨,但一旦被揪出来,还是像过街老鼠,低头认罪,他们心中的“潜规则”绝不敢见光。但是现在却有人以“借富济贫”的名义,冠冕堂皇地为腐败、为贪官辩护,要把肮脏的“潜规则”变成所谓“不合法却合理”的“显规则”,这一现象值得警惕。如果这一现象任其蔓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种种努力,就会被类似的荒谬做法所消蚀。(士心)